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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烟草专卖局发布2023年烟草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06 06:14:29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全省烟草专卖局坚持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抓主犯”为工作重点,着力查办一批有震撼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岳麓区烟草专卖局查处苏某汉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4月3日,长沙市岳麓区烟草专卖局会同湖南中烟公司有关部门、长沙市公安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成功破获一起涉及境外金三角、境内10省17市、跨越7个层级的特大商业秘密被侵犯案。自2020年至2023年,长沙公安、烟草根据市场“真码假烟”线索,辗转四川、海南、广东、湖北、安徽、天津、广西、江苏等省份调查取证,锁定一个窃取销售真烟二维码信息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窃取卷烟防伪二维码销售牟利,窃取销售的真烟二维码信息涵盖全国18家卷烟工业企业,仅湖南中烟某系列烟二维码就达5000余万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深挖中。

  该案是全国第一起涉烟商业秘密被侵犯案件,该案的成功告破填补了国内此类案件的侦办空白,极大的维护了烟草形象,更有力保障了全行业新的二维码“一号工程”安全实施。

  二、岳阳市烟草专卖局查处殷某非法经营案

  2022年12月15日,岳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岳阳楼区湖滨大道茶博城附近有一家门店大量囤积进口雪茄烟并对外销售。12月16日,烟草、公安执法人员联合对湖滨大道茶博城嫌疑人殷某门店进行查处,发现殷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扣押1328支未销售的雪茄烟,并抽样送检。2023年1月,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该批雪茄烟出具了“未标注由中国烟草公司专卖字样”的鉴定结论。经查,殷某自2022年7月开始在抖音软件上注册账号发布和进口雪茄烟有关的视频、文字,开通直播,期间殷某共组建微信群8个,抖音群3个用于销售雪茄烟,销售下线涉案人员达4360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非法获利20余万元。截至目前,已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逮捕11人,网上追逃1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为我省首起通过直播带货方式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件,通过该案件的查处,积累了侦办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经验,完善了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开展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三、衡山县烟草专卖局查处董某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案   

  2023年9月13日,衡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湖南衡阳市衡山县永和乡下松坳村“衡山县永和乡某综合经营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主体与实际经营人不符。经调查,当事人董某持有衡山县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430423170202,有效期限自2023年7月18日至 2025年3月31日。2023年7月,董某将其经营的“衡山县永和乡某综合经营部”有偿转让给文某经营,店铺经营权转让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更换为文某,店内烟草专卖品经营方式为文某将购烟款转给董某后,由董某进行卷烟购进,一共涉及卷烟购买款项19791.08元,董某未参与店铺及卷烟经营的利润分成,未收取文某房租租金。文某在经营期间未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延用董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至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张家界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并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案

  2023年3月17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慈利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零售业务,并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自2021年6月起购进深圳某韦尔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宝某羏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萝雾化弹、可乐杯奶茶杯等电子烟,在慈利县零阳街道笔架路政协家园1-111号完美造型店内进行销售。另查实,当事人2023年3月向2名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杨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73.75元,处罚款1725元;对杨某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邵阳县烟草专卖局查处周某向未成年人售卷烟案

  2023年7月21日10时17分,邵阳县烟草专卖局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邵阳县塘渡口镇家多福生活超市”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周某红于2023年4月7日20时26分出售给未成年人芙蓉王(硬)1包(20支),涉案金额25.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邵阳县烟草专卖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向未成年销售卷烟、电子烟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震慑。下一步,两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作为常态化监管重点,加强监管不放松,守护成长不缺位,以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更加严厉的手段,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违法行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沙市岳麓区某日用百货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3年9月18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长沙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线索,反映长沙市岳麓区某日用百货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接到线索后,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骨干,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社区瑞盛云栖谷住宅小区2栋112门面,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截至2023年9月4日,当事人共购进26个品种卷烟共计115条,已销售8条,销售收入1610元,违法所得130元。经核定,该批尚未售出的107条卷烟价值509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25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23629.5元。

  七、衡阳祁东县烟草专卖局查处孙某非法经营案

  2022年12月29日20时30分许,接线索举报,祁东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部门在祁东县S226公路马杜桥乡路段检查,发现在车牌为湘E6****0的东风牌的车内,查获违法运输卷烟5.46万支(273条),涉及芙蓉王(硬)、白沙(精品)两个品牌。经深入调查,该车车主孙某,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多次收购、运输、倒卖卷烟,累计涉案金额达347万元,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祁东县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1月1日将该案移送祁东县公安局立案调查。2023年9月18日,孙某违法行为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收缴违法所得二万元。

  八、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阮某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3年9月5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四方商贸城B4栋东1门一楼门面,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截至2023年8月22日,共购进107个品种卷烟300条,已销售143包,销售收入3595元,违法所得293元。经核定,该批尚未售出的285.7条卷烟价值68762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7235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293元,罚款32560.65元。

  九、永州东安县烟草专卖局查处唐某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案

  2023年1月4日,接群众举报后,东安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联合东安县公安执法人员对邓某位于龙溪花园三期29栋三单元202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放有44个品牌烟草制品,614条(12.28万支)。经查,该批涉案烟草制品系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一次性销售给邓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东安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唐某作出处罚款19002元的行政处罚。

  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湘潭高新区某烟酒商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3年1月31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线索,称湘潭高新区某烟酒商行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上旬开始,在未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对外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共购进烟草制品101条,共零售烟草制品330盒。违法所得共计542.9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989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42.9元;2.罚款7472.5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淞区谭某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3年4月1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等相关材料,于2023年5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有推销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推销烟草制品,当事人购进烟草制品180条卷烟存放于店内对外销售,涉案烟草制品货值金额35050元。2023年4月11日前,当事人已销售了1条芙蓉王(硬)和1条白沙(精品),共计销售货值金额370元,获利1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9元;2.罚款7360.5元的行政处罚。

  烟草作为国家实行专营管控的重要商品,其经营需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烟草制品经营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制度,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上述案件的查处是整治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乱象的一个缩影,通过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形成震慑,引导经营户守法经营。(供稿:执法稽查局 吴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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