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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1 21:46:52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库尔勒市某干果店故意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并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2月15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库尔勒市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案件线索后,依法对库尔勒市某干果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店内销售的糖果、奶片、奶疙瘩等包装食品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使用化油清洗剂将原生产日期擦除,在钢制模具上涂抹专用高清油墨后用印头将生产日期进行篡改。
7月18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篡改生产日期食品和造假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精河县某收购中心经营未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牛羊杂碎)案
2023年3月17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精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精河县某收购中心在冷库存放的1250副食用农产品(牛羊杂碎)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品质合格证。
4月13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牛羊杂碎1250副、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伽师县某面馆经营未检疫的牛肉案
2023年3月30日,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伽师县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书后对伽师县某面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货值4313元的牛肉,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品质合格证。
5月5日,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未检疫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伊宁市某粮油经营部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食用植物油案
2023年5月6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犯罪侦查局案件移送函后,对伊宁市某粮油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672瓶菜籽油的脂肪酸组成项目和油脂定性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的1080瓶葵花籽油和1286瓶菜籽油的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7月27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食用植物油3824瓶、罚款27.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和田地区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植物油案
2023年5月6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田地区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用植物油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300桶菜籽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苯并芘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2021年期间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被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四次。
6月20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9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鄯善县木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2月20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鄯善县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联合检查时,发现木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含有药品西地那非成分的加拿大V6、生命高级元素、鹿胎丸等12种预包装食品,且无法提供上级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单据、产品合格证明。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现场查获的食品及保健品中有6个批次食品检出西地那非,当事人经营时间持续六个月以上且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
3月18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鄯善县公安局。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1/fd906994014b43ca863c4c62c3891f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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