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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1-13 19:15:35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聚焦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结合“铁拳”行动开展了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及配件和制售不合格燃气的违法行为,通过严查严打,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有关典型案例曝光,通过查处一个,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一:赤峰市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喀喇沁旗某电器城销售无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5月25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无3C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5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喀喇沁旗某电器城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产品中有1台家用燃气灶无3C强制认证标识,该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和《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赤峰市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左旗林东东城某厨具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9月18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左旗林东东城某厨具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左旗林东东城某厨具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对正在销售的某品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赤峰市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煤气灶大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9月18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某煤气灶大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某煤气灶大全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对正在销售的某品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日杂百货综合商店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9月25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日杂百货综合商店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调压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22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日杂百货综合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待售的31件某品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包装上均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日杂店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家用液化气调压器案
2023年7月2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日杂店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家用液化气调压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26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日杂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的某品牌家用液化气调压器外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nmg315.com.cn/baoguangtai/1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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