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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05 23:35:43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和田地区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皮山县某大盘鸡美食馆未明码标价案

  和田地区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皮山县某大盘鸡美食馆对部分饭菜未明码标价且存在底标高结的情况。经调查查明,该美食馆在菜单上标价一碗米饭3元,白面3元,但实际结账米饭价格5元,白面5元的价格结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不明码标价”的规定,2023年7月19日,和田地区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50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和田地区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皮山县某物业公司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案件

  和田地区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发改委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皮山县某物业公司未执行皮山县发改委《关于核定皮山县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规定的指导价的行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按照文件规定应收标准指导价一级1元/平方米,但该物业公司实际收取1.3元/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2023年4月17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15212.61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克州阿图什市某椒麻鸡店未明码标价案

  克州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图什市光明街香港城美食街商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椒麻鸡店对店内部分烧烤和饮料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不明码标价”的规定,2023年10月9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案

  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拜城县某商铺的业主举报反映,拜城县某公司向商铺收取水、电费时,抬高价格,未落实发改委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定。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查明,该公司向商铺业主收取电费0.8元每度,水费3.5元每立方,另收取开门费3000元等费用。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清退水电费3573.9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昌吉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火锅冒菜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一案

  昌吉州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图壁县昌华路的某火锅冒菜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店内左侧菜品柜标注的价格与右侧墙体上标注的价格不一致,店面收银系统存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等情况。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3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35.9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柯坪县某餐饮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一案

  阿克苏地区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柯坪县某餐饮店未按照菜单价格收取点菜费用的事项。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查明,该餐饮店菜单标明菜品(宫保鸡丁)价格为35元/份、标明菜品(韭菜炒鸡蛋)价格为25元/份,但是消费者点菜结算票据上显示菜品(宫保鸡丁)价格为48元/份,菜品(韭菜鸡蛋)价格为35元/份,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11月20日,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元,罚款102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库车县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一案

  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峡谷景区、库车王府、克孜尔尕哈烽燧等景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大峡谷景区的收费公示栏中标注有“收费标准:景区全票41元,景区半票21元”;库车王府的收费公示栏中标注有“收费标准:景区全票55元,景区半票30元”;在克孜尔尕哈烽燧的收费公示栏中标注有“收费标准:景区全票15元/人次,景区半票8元”等字样。根据发改委有关批复文件规定,大峡谷景区门票半票价格应为20.5元/人;库车王府门票半票价格应为29.5元/人次,克孜尔尕哈烽燧的门票半票价格应为7.5元/人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销售景区门票半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2023年8月18日,库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1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独山子区某粉汤馆不正当价格行为一案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独山子区某粉汤馆负责人为了吸引游客在其餐馆就餐,向导游及随客车司机提供免费就餐服务,于2023年6月底将菜单制作成了菜品名称、图案排列顺序相同,但对同一种菜品价格标示不同的两份菜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将上述两份菜单进行区分标记,给游客实用涨幅的菜单,对一般消费者使用未涨幅的菜单,两份菜单菜品的价格相差2—50元/份不等,菜品价格不同的菜品有40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2023年9月1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1/143bc6c28e1a40dd83747a162c22b0c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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