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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施行 监控录像保存期不得少于90天

发布时间:2024-04-05 05:23:06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孟刚)近日,记者获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4月1日正式施行。《标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内容进行了规定。

  《标准》规定,托育机构是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 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标准》对托育机构的环境空间作出要求,托育机构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配备保健观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如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在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方面,规定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须安装监控设备且范围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标准》还明确,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原文链接:http://www.nmg315.com.cn/news/1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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