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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04-21 13:29:21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节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聚乙烯管材案
2024年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乙烯PE管材行为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内蒙古某节水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承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中所使用的给水用聚乙烯管材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涉案管材货值人民币385万元且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经该报告标称检验机构鉴定,均系伪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乙烯管材数额较大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该案是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农害农的案件,且伪造产品《检验报告》,案涉不合格产品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此案的查办,将有力震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丰镇市某加油站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9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对丰镇市某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加油机主板9块、电脑主机1台、通讯集线器1台,罚款0.2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2.8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 日,乌兰察布市和丰镇市市场监管局组成加油机计量作弊联合检查小组在丰镇市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涉嫌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加油机的行为。经查,该加油站营业厅操作电脑上安装有“加油站网络管理系统(V1.41)”,该系统文件目录里有“加密锁二次发行”运行程序和“参数调整允许”等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当事人通过在该管理系统【A】【B】中填写数字,对话框点击【启用】,可达到减少加油机加油量、少缴税款的目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丰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代表着公平与正义,是人民群众心中的一杆秤,也是市场繁荣稳定的压舱石,该案的查办起到了震慑违法者,警示从业者、规范经营者的积极作用,对优化加油站市场营商环境,构建放心消费环境具有深刻意义。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伦春自治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1月19日,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对鄂伦春自治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罚款9.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20日,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鄂伦春自治旗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涉及13个品种,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阻断了侵权商品的进一步流通,有效保护了守法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挂车案
2024年3月25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挂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挂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违法行为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挂车的违法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车辆质量安全是一项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未经强制性认证的车辆为非法生产的产品,在安全性能上没有保障,容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拉特前旗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月1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拉特前旗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9月12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对乌拉特前旗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调取底盘部件检查车间视频回放发现,检验员在对2辆非营运小型轿车进行底盘部件检查时,由检验员一人完成且全程未见检验员使用工具进行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督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车检机构的检查力度,督促机动车检测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强化检验检测人员队伍管理,不断提升检测能力,进一步规范机构的检验检测行为,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为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提供保障。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乌审旗某粉条加工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案
2024年1月10日,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审旗某粉条加工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9月20日,根据乌审旗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任务,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乌审旗某粉条加工部生产的粉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粉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值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含山梨酸及其钾盐粉条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七)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粉条作为人民群众日常餐桌上较为常见的食品,一些不法商人为了增加口感、扩大销路,擅自在粉条中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了潜在危害,通过风险监测、执法抽检,精准打击了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对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负责,是对辖区食品安全的一次亮剑,也是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体现。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准格尔旗某特产烟酒行经营掺假掺杂的风干牛肉案
2024年3月22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准格尔旗某特产烟酒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没收掺假掺杂的风干牛肉1.5㎏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4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委托内蒙古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品名为风干牛肉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抽检的风干牛肉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牛肉干作为地区特色美食,其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关乎城市形象,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督促各类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区拉僧仲某蛋糕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9日,海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海南区拉僧仲某蛋糕广场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9日,海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海南区拉僧仲某蛋糕广场店经营的食品外包装存在重叠粘贴2个生产日期不一致的标签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盒蝴蝶酥外包装上贴有2个不同的标签,一个标签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0日,另一个标签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其他标有两种不同标签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海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审验供货商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内衣店发布普通商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案
2024年4月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内衣店发布普通商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4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在其手机上共建立有7个名为“某内衣福利群”的微信群并在群中发布含有穿着8小时相当于慢跑1.5小时、游泳45分钟、仰卧起坐450个、练瑜伽40分钟、刷脂机10分钟、燃烧3800卡路里并且暖宫,促进新陈代谢,你值得拥有;银离子帽子,疏通经络,活血化瘀,穿戴式养生呵护您及您家人的健康,值得每个人拥有等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功效宣传信息。同时,当事人还利用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的2本暗示该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各种疾病内容的宣传册在线下对进店顾客进行宣传。当事人称其所发布上述宣传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及个别顾客的反馈,标称有“中国著名商标”和“质量检验·国家标准合格产品”的牌匾来源于供货商佛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但均无法提供真实性印证资料。当事人在微信群发布内容含有其所经营普通内衣产品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功效广告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普通商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在其经营场所放置宣传册和牌匾暗示及直接向顾客宣称其内衣产品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合并处罚。
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厨房电器经销部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1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厨房电器经销部销售未经认证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3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厨房电器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某品牌嵌入式家用燃气灶2台,1台型号为J2T—9B20,生产日期为2024.01.03,另1台型号为J2T—9B32,生产日期为2024.01.06,上述2台产品无3C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从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某品牌嵌入式家用燃气灶2台,购进价格分别为360元和485元,货值金额共计845元,因当事人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燃气灶具属于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商家必须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才能杜绝未经认证的产品流入市民家中。经营主体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底线思维,做好进货查验,保障销售产品安全可靠。
原文链接:http://www.nmg315.com.cn/baoguangtai/1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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