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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02 01:39:26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以“保安全”和“反欺诈”为主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4日,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孙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侵犯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4.112万、没收违法所得2.768万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若羌县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依法对孙某销售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明,孙某于2023年3月15日从邱某处以1.10元/双的价格购进100000双商标侵权袜子,通过微信以1.25元/双的价格向俄罗斯买家出售;2023年4年20日从李某处以0.88元/双的价格购进149000双商标侵权袜子,通过微信以1.00元/双的价格向俄罗斯买家出售。两次商品运输费用合计0.52万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7.4万元,违法所得2.768万元。

  孙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产品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也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紧扣“铁拳”行动要点,出重拳、擎利剑,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违法行为。此案的查处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的坚定决心,打出以儆效尤的强大威慑,给违法分子架起“高压线”。

  二、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估扎尔”营养饮料2604瓶、罚款20.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昌吉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依法对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了提升饮料的壮阳功效,购买含有西地那非的壮阳药物“鹿胎丸”315盒(每盒10克)直接添加至其生产的“估扎尔”营养饮料中。经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使用的配料“鹿胎丸”和生产的“估扎尔”营养饮料进行检验,结论为配料“鹿胎丸”和饮料中均含有西地那非化学成分。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生产248件(12瓶/件)“估扎尔”营养饮料,其中31件用于自己消费和赠送,剩余217件(12瓶/件)未销售,货值金额1.0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而当事人购买了粉末状物品擅自进行添加,导致生产出的饮料中被检出含有“西地那非”化学成分,存在主观故意性。本案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震慑了不法经营者。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让消费者敢于消费、健康消费、放心消费。

  三、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3年12月29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发布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3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到某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宣传单上面印有16种处方药和7种医疗器械的名称。经核查,当事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对氯沙坦钾片、丁苯酞软胶囊和恩必普等16种处方药品和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等7种医疗器械发布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可能会误导患者用药用械,影响患者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只能在特定的媒体上发布,不能夸大功效、虚假宣传,违法发布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对经营者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四、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园餐饮服务案

  2024年1月4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园餐饮服务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3年10月30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给园内的幼儿加工每日三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园餐饮服务的行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园餐饮服务的行为,不仅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还会被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予以公示,严重影响经营者信誉。经营者从事校园餐饮服务活动时,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在开园前依法办理相关资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以确保食品安全,保护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长久发展。

  五、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具有限公司虚构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合同并利用格式条款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案

  2023年2月6日,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虚构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合同并利用格式条款方式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开展业务中与客户签订“某某家居订货合同”“某某家居2023/2024年度我家更美新品样板间定购合同”“某某全屋定制销售合同”“某某家居总裁签售全屋整装定金协议”以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都是以成都某某家私伊犁专卖店名义签订合同并使用“成都某某家私伊犁专卖店专用章”印章盖章。经查,“成都某某家私伊犁专卖店”主体不存在,未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同时,成都市某某家私销售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约定的授权范围不包含工商登记证件中出现“某某”字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9条乙方违约及处罚内容“(5)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以乙方预算项目内的工作量为准),超过七日甲方按每天人民币50元扣除劳务费”并未明确约定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当事人虚构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方式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合同欺诈行为以订立合同为手段,用虚构主体资格、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订立合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打击。同时,经营者和公民应该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既要避免“踩雷”又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六、伊犁州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源县某洗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23日,伊犁州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洗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1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新源县某洗染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经查,新源县某洗染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3月18日与新疆某锅炉有限公司签订锅炉采购安装合同,2023年9月底到货安装,11月底试机使用该锅炉从事床单被套的洗涤工作,至被执法人员查处时未办理相关检验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锅炉使用量大面广,安全要求高,我国对锅炉制造单位实行行政许可,以保障制造单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但某些企业缺乏安全保障意识,只顾片面追逐利益,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产品性能无法保障,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旨在增强锅炉使用单位的自律意识,警示经营主体选用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要求的锅炉,并依法合规使用。

  七、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1月11日,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1.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01日,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尚未出厂的标有“金科华冠”字样的部分商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35848- -2018有关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厂房内及院落雨棚内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双头、单头燃气灶具,大部分为2020年之前在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的厂房内生产的,后将上述商用燃气灶具搬运至乌鲁木齐县厂房内。该公司业务经理称商用燃气灶具还未出厂,出厂前会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经依法调取该公司会计记账凭证显示,当事人已售出的1台不锈钢双头双尾燃气灶、2台单头大锅灶和1台不锈钢双头燃气大锅灶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货值金额16836. 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近年来因燃气灶具及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时有发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具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该案的查处有力督促经销商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八、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克苏某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29日,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某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6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5台充电桩(充电机)在使用状态,其中4台产品名称: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产品型号HSDC60750,生产日期:2023.01.31,输出电压200v-750v,生产厂家:华盛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中1台产品名称:120KW双枪直流充电机,生产日期为2023年07月17日,输出电压范围为200v-1000v,生产厂家为华盛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5台充电桩(充电机)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迅猛增长,充电桩将以数量级的增长速度被大量安装,就像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加油机、加气机一样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充电桩作为一种新出现的电能计量装置,都涉及电能贸易结算,都涉及所消耗电费的结算,因此,对充电桩实施强制计量检定,以确保其量值的准确性,变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市场刚开始形成时就对此类市场实施严格的法制管理,使得充电桩的计量市场行为一开始就被纳入可持续发展和法制管理的良性轨道。

  九、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高昌区某商店销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2月8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高昌区某商店销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27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吐鲁番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高昌区某商店货架最下层有参茸虫草鹿鞭丸、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龟鹿丸、蟲草鹿鞭丸、参茸三肾丸等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标识符合食品的定义,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资质和供货方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1月12日,收到上述六个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成分中均检出“西地那非”化学药物成分。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将高昌区某商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的查处是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发挥行刑衔接协作机制作用的结果,对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案是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自今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有力彰显了“铁拳”行动的警示效应。

  十、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案

  2024年3月4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92号车用汽油(ⅥB)和0号车用柴油(Ⅵ)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万元、罚款3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ⅥB)和0号车用柴油(Ⅵ)分别抽取样品,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仍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交由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并列入督办案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购进92号车用汽油(ⅥB);2023年8月10日从宁夏润广石油有限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Ⅵ)。执法人员于8月27日抽样送检时,抽样基数为18469升92号车用汽油(ⅥB)和20332升0号车用柴油(Ⅵ),两种不合格油品货值金额共301167.06元,至2023年9月18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当事人的涉案货值,2023年12月13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和田地区公安局,2024年1月22日,执法人员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油品生产、经营者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标准,严禁生产、销售标号和标识不相符、质量不合格、掺杂掺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并严禁销售的油品。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加油站加油,避免劣质油品对您的爱车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劣质油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4/3bcf1bb05856471b92f650227381e9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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