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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公司供暖温度低 消委介入促双方和解
发布时间:2024-05-08 22:03:58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武汉市消费者吴女士投诉,称其在冬季使用了某燃气公司的管道暖气,在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仍偏低需要经常开空调制热辅助升温才能达到18度。就此问题,吴女士多次与燃气公司沟通协商,未果。遂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请求帮忙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投诉调查。经查,消费者吴女士于2023年10月27日向燃气公司支付了冬季供暖4个月费用5266.8元,在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一直达不到该公司承诺的最低标准。供热服务合同约定在集中供热期间室温标准为持续稳定用热后,室温不低于18°C,吴女士反映问题后该公司多次派员测温只有13度左右,后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基于双方协商一直没有进展,省消委便组织座谈调解,在调解中,省消委工作人员结合专家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在服务中要牢固树立为消费者服务意识,规范服务用语,完善服务措施。最终燃气公司承诺退还冬季采暖费5266.8元,并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一次室内管道、暖气片冲洗服务。消费者吴女士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依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热经营者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向消费者服务,强制消费者购买服务,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结合以上法律规定,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只检查不维修、反映问题不解决,涉嫌免除经营者责行,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违法行为。在调解时得到有效纠正,促成该公司补偿消费者实际损失。
(案例提供: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wqal/20240423/3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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