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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经停车场时摔伤后索赔,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5-28 20:09:39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骑电动车上班,途经停车场时意外摔伤,是车速太快还是地面湿滑?向停车场管理方索赔,是正当权利还是过度维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骑电动车摔伤案,判决驳回了伤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大寒节气的这一天,周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到某家居商场上班。在途经地面停车场时,周女士一个不慎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右侧胫骨平台骨折。
周女士认为,停车场日常管理混乱,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冰雪,才导致她滑倒。周女士承认自己也有错误,骑车时没有认真看路。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场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万元。
商场不同意赔偿,认为周女士摔伤完全是自己所致,车速过快、急拐弯不刹车。受伤当日天气晴朗,停车场路面平整且无任何障碍物,而且停车场并非前往电动车专用停车位的必经之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女士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右侧胫骨平台骨折遗留创伤性骨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当时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周女士摔倒地点干净、平整,无积雪、冰面及其他障碍物。周女士称商场存在停车场管理混乱的情况,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周女士骑车摔倒是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倒,与停车场管理之间无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出入公共场所。如果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向伤者承担赔偿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任何法定义务都有边界,设定边界,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以基于合同义务,还可以基于诚信原则。
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极广,涉及餐馆、公园、电影院、电梯、图书馆等所有公共场所,不同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无法一一详列。实践中,可以参考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业要求、保障范围、组织形式等综合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所采取的安全举措等综合判定。
司法鼓励维权,却不支持过度维权。“在何处受伤,何处就应赔偿”不是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有理有据有节,才是正常的维权之道!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5/t20240528_436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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