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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1期)

发布时间:2024-06-16 02:49:55 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9号〕、《关于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号〕、《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号〕,涉及我省5批次5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龙岩牛车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岩花生(咸酥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BJ23000000001731156ZX的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龙岩花生(咸酥口味),被抽样单位为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龙岩牛车水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1、生产企业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龙岩牛车水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龙岩牛车水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龙岩花生(咸酥口味)”60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该公司已对生产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龙岩花生(咸酥口味)”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龙岩花生(咸酥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并处罚金55000元。

  2、经营企业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的调查。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龙岩花生(咸酥口味)”1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该公司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龙岩花生(咸酥口味)”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产品追溯和索证索票义务,案发后立即将产品下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晋江市永和镇十分斋食品商行销售的“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黑胡椒肉片)”、“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蜜汁素肉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BJ23000000341635387ZX、GBJ23000000004453518ZX、GBJ23000000004453517ZX的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黑胡椒肉片)、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蜜汁素肉干),被抽样单位为晋江市永和镇十分斋食品商行,标称生产企业为富贵香有限公司(境外企业),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2023年8月10日、2023年4月12日,不合格项目均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以上3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永和镇十分斋食品商行的调查。晋江市永和镇十分斋食品商行共购进以上3批次不合格“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黑胡椒肉片)”、“富贵香素食(大豆制品)(蜜汁素肉干)”各12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该商行已对销售的以上3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商行销售的上述不合格3批次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商行处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并处罚金51000元整。

  三、厦门市湖里区味醇鲜食杂经营部销售的“调理话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BJ23000000005131982ZX的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调理话梅,被抽样单位为厦门市湖里区味醇鲜食杂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为海山蜜饯厂(境外),标称经销企业为福建省厦门程熙贸易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6日,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1、经营企业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厦门市湖里区味醇鲜食杂经营部的调查。厦门市湖里区味醇鲜食杂经营部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调理话梅”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该经营部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调理话梅”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免予处罚。

  2、经销企业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厦门程熙贸易有限公司的调查。厦门程熙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调理话梅”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该公司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调理话梅”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调理话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50000元整。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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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zfjd/ccjc/202406/t20240606_64609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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