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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2 16:39:25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修订稿)》的通知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各自治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

  (修订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质量,保证全区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切实发挥好计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创新中的基础、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可制定自治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其他情况下,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可制定自治区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三、办理主体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局”)组织建立全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工作,承担归口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四、办理程序

  区局统一管理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负责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一)征集

  区局每年1月31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区局提出。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制定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以及与现行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

  (二)评估

  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初次评估。区局组织专家对经初次评估后认为适合的立项申请进行评审。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草案。

  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分析,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立项

  区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向有关技术委员会下达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再适宜制定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撤销;确属急需制定的,可以增补;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

  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应当由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区局批准后实施。

  (四)制定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起草单位实施项目计划。

  起草单位负责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

  制定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JJF 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需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应当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本。

  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涉及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起草单位应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逐条确定是否采纳,对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形成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有关技术委员会。

  (五)审定

  1.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审定组。审定组原则上由计量技术机构、相关行业和科研院校等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审定组总人数的70%,原则上包含1名相关全国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审定组组长由区局指定,起草组成员不得作为审定人员。主要起草人参加审定会,负责所制定规范的说明、回答专家的质询、提供或展示相关资料和实验数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审定会各项筹备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

  2.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工作实行审定组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指定每项计量技术规范的主审人。审定方式包括会议审定和其他形式,以会议审定为主。审定组成员对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进行会审,四分之三以上审定组成员同意方为通过,最终由审定组出具会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3.通过审定组会审的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后,审定通过。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

  审定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审定的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形式、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六)报批

  1.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区局。提交材料应包括:

  (1)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2)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3)编写说明;

  (4)征求意见汇总表;

  (5)审定意见书;

  (6)其他有关材料。

  报批材料需要提供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

  2.制定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区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区局批准后,终止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七)发布

  区局对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局统一编号、集中发布。区局对批准发布的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目录予以公告,文本通过公开渠道予以公布。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应同时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

  (八)修订和废止

  区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区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合法性和科学性的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者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区局提出复审建议。

  经复审后的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不需要修订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在文本上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区局批准。

  2.对需要修订的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区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3.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区局批准。拟废止的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由区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者批准废止的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区局以公告形式发布。

  4.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相关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区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九)归档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修)订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的技术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区局应当对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申请表、审查意见表、报批表、文本、编制说明、试验验证报告、不确定度报告、批准发布公告等材料进行归档。

  (十)实施

  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区局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可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信息。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

  社会公众可通过区局官网等渠道反馈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区局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

  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

      本办理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修订稿)》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修订稿)》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6/6e26c853f29b442db6d79eb28bb0d7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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