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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4-06-29 22:16:3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的战略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制止餐饮浪费工作要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2024年查处了一批餐饮领域有影响力、震慑力的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北京喜明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喜明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北京喜明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北京喜明餐饮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北京喜明餐饮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2.北京信恒合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三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信恒合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三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北京信恒合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三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北京信恒合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三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北京信恒合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三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3.北京永利雅餐饮中心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永利雅餐饮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北京永利雅餐饮中心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北京永利雅餐饮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北京永利雅餐饮中心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6/t20240624_3725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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