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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夏粮收购市场行为的提醒函
发布时间:2024-06-30 00:03:18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区粮食收购及相关经营者:
2024年夏粮收购在即,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夏粮收购市场行为,有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进一步保障夏粮收购活动平稳有序进行,防止各类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情况提醒如下:
一、严格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各粮食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律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各粮食行业协会等团体要强化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二、严禁价格违法行为。各粮食经营者要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对于粮食购销领域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严禁垄断经营行为。各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粮食过程中,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不得利用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经营者不得达成固定或者变更粮食价格等横向垄断协议;粮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粮食的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粮食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四、严禁计量违法行为。各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强制检定工作台账,所使用的电子汽车衡、谷物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强制计量器具均要登记造册,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及时申请周期检定。检定证书、检定标签及产品出厂合格标识需在显著位置张贴并进行公示。粮食购销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不得有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不得有未按规定送检计量器具、未落实计量器具管理责任制、未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对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五、严格食品安全标准。成品粮生产者应收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粮、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采购来自粮食收储企业的原粮,应索取重金属指标、黄曲霉素B1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出库合格检验报告;采购来自农户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经营者的原粮,应自行检验或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确保重金属指标、黄曲霉素B1等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夏粮收购阶段轮换出库的粮食进入流通领域或环节,各粮食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各粮食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做好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市场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粮食经营单位,将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对夏粮收购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有市场监管领域的价格、计量、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6/d0edbb7ea409496b840dfe7bc25b277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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