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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事故二手车,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4-06-30 00:21:42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二手车经营者胡某买到一辆二手车,却发现卖家贺某隐瞒车辆事故情况,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卖家贺某向买家胡某退还购车款84500元。

  2022年11月11日,胡某与贺某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贺某将自有的一辆车卖给胡某;并约定胡某购买该车后,如发现该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贺某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胡某的购车款并赔偿胡某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情形之一为故意隐瞒事故、火烧、涉水等车况。合同签订后,贺某将车辆交付给胡某,胡某委托妻子赵某向贺某支付购车款84500元。胡某买到车辆后,一直未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2022年12月20日,胡某在某汽车官网查询到该车辆曾在2021年4月发生过交通事故,车损金额为17000元。胡某要求向贺某退还车辆,遭到拒绝,双方由此引发纠纷。另查,自2022年6月开始,胡某与妻子赵某共同经营二手车生意,长期在某音平台上发布二手车的出售信息。2023年3月3日,胡某夫妻注册了湘潭某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了“如果甲方故意隐瞒事故,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的购车款”的解除权条款。贺某作为卖家,未主动告知车辆的事故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车辆发生过较大的交通事故,直接影响胡某转卖成功的概率,胡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贺某退还购车款。根据贺某提供的某音视频及胡某夫妻名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可以确认胡某夫妻在与贺某交易时确实从事二手车生意。胡某在2022年11月11日收到车辆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消费者买车自用的行为特征,符合二手车商的行为特征,胡某不能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贺某赔偿三倍购车款。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到位。(陶琛 唐成)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原则。在车辆买卖中,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关系到车辆使用人的生命安全,直接影响买车人的购买决策和车辆价格。本案中,隐瞒事故是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贺某在交易时就应主动将车辆事故情况告知胡某。即使胡某未主动询问,贺某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如实告知。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一赔三”的条件,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的消费。是否以生活需要为购买目的应根据购买者的主张、购买数量、购买用途、购买产品性质以及购买者对产品的认知程度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胡某从事二手车生意,其购车以盈利为目的,并非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范畴,不能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由于汽车产品自身具有复杂的结构、配置,如果存在安全隐患,不仅危及消费者自身财产和生命安全,还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大多数普通消费者没有专业能力进行真实鉴别,二手车经销商比普通消费者获得二手车相关信息更方便,具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时,二手车经销商应全面深入了解交易车辆信息。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6/t20240626_440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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