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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第六批制止食品浪费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30 02:12:12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贵州省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盘州市赵老二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9日上午,贵州省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两名消费者正在就餐,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收银台、就餐区、菜品间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经营场所内,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倡导使用可降解打包、外卖餐盒餐具等提示标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2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二、河南省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州市艺正餐饮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1日,河南省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禹州市艺正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同时,发现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向该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现场责改结果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幺妹饮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8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巴南区张幺妹饮食店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监管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阳区回河街道王华东大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语,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济阳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五、河北省临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西县宜欣热干面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6日,河北省临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西县宜欣热干面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监管执法人员复查,该快餐店已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目前已整改到位。

  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茅箭区香山缘餐饮经营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8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茅箭区香山缘餐饮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防止食品浪费、厉行节约提示提醒标识,服务人员未做到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酒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餐桌及店内墙壁上均放置或张贴有“文明用餐 节约惜福 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系列提示标语,服务人员均已知晓在消费者点餐时主动提示按需点餐,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

  七、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宁市海洲街道大高烧烤店食品浪费违法行为案

  2024年4月29日,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海宁市海洲街道大高烧烤店在第三方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中设置“¥68起送”。经查,该店荤菜类烧烤单价在2.8元-8.8元之间,素菜类烧烤单价在2.5元-5元之间,当事人设置了明显高于其他同类店铺的起送价,导致部分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餐饮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店铺已根据店内菜品类型与单价调低起送价,与同类店铺持平,整改完毕。

  八、四川省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通江县全宴餐饮馆未对服务人员进行珍惜粮食、反对浪费培训且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28日,四川省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巴中市通江县壁州街道的通江县全宴餐饮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15日开业以来未对其餐饮店服务人员进行珍惜粮食、反对浪费培训,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经营场所服务人员也未引导进店消费人员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餐桌及店内墙壁上均放置或张贴有“光盘行动”等反食品浪费的系列标语提示,并开展了制止餐饮浪费培训,违法行为已整改。

  九、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食尚乐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11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厦门市食尚乐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通过餐饮外卖平台开设“陶陶居酒家”网店提供服务,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上线餐食未标注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诱导、误导下单分量远超食量。当事人证实因“量大优惠”经营理念,店内常出现食品浪费现象,网店页面显示“分量大”“吃不完”等消费者评价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网络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同一网店再次上架的餐食商品详情页面均未标注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后仍有顾客评价“吃不完”内容且当事人仍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线上线下均未设置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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