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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书-陕市监信听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7-02 20:25:07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陕市监信听字〔2024〕1号

  陕西美阁网络信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时小梅、刘剑钊: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陕西美阁网络信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我局将拟作出撤销变更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16年6月27日陕西美阁网络信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在落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有签名字迹“王正芳”。《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王正芳”签字笔迹(复制件),不是出自王正芳本人的笔迹。该次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和领照人徐张婷来我局接受了询问并表明:她当时上班的西安康泽财务公司让她提交的该公司变更资料,没有见过王正芳本人,登记材料真假也不知道,没有见过王正芳的身份证原件。通江县涪阳镇下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王正芳2015年以后在家以务农为主没有开公司的时间和身体条件;且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因此足以证明王正芳对其身份信息被陕西美阁网络信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变更登记的事实不知情。我局认为:陕西美阁网络信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29日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假冒王正芳签字,侵犯了王正芳合法权利,且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拟撤销陕西美阁网络信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29日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利东 李肖静

  联系电话:029—8613880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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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465/297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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