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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实施和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7 15:17:02 作者:佚名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委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实施和统计分析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实施和统计分析认识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红线和质量底线。通过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标准实施的总体情况、成效和问题,不断完善标准,能更好地发挥强制性标准的筑底线保安全作用。《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实施和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实施和统计分析工作。

  二、深入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承担好本部门、本行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要通过会议培训、印发宣传册(单,图),以及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开展行之有效的宣贯培训。要重点围绕标准制修订背景、术语定义、技术指标等方面进行培训,帮助企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标准,指导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可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std.samr.gov.cn)查询。

  三、强化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部门、本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责任,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查处,确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到位。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及时处置监测评估和投诉举报反映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问题。

  四、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

  严格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产业实际,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五、材料报送要求

  请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1项(类,系列)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情况(含相关培训文件、签到表、照片等材料),以及1项(类,系列)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将我省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和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祝小龙

  电话:024-96315-1-3511/13998821253。

  邮箱:lnzjbzhc@163.com。

  

  附件: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

      2.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指南(第一版)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原文链接:https://scjg.ln.gov.cn/scjdglj/fw/wyk/tbtg/bzxxtg/202407031108367156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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