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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发布时间:2024-07-07 18:13:30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幼儿园食堂使用预包装食品过期案
2024年3月1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杨树镇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食堂食品加工区操作台上,发现过期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通辽市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1日,通辽市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通辽市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冷冻柜及调味料区域发现筋饼1袋、粗粮卷饼1袋、纯牛奶3袋、咯咯基调味料6袋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过期食品共11袋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某中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案
2024年4月7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鄂托克前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3月14日,检查发现的该学校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行为仍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13.5.2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旗下营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26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旗下营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内部分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且无标识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卓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立案处理,案件正在处理中。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校园周边某餐饮店在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平台转来举报,称位于乌兰浩特市都林学校附近某餐饮店不具备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资质,在美团外卖的店铺上销售生食制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进行拍照取证,现场经餐饮单位确认以上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975.60元。
兴安盟扎赉特旗某托管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4日,兴安盟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校园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扎赉特旗某托管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在接受检查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原文链接:http://www.nmg315.com.cn/baoguangtai/2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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