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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时间:2024-07-07 19:09:30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包头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案
2024年3月1日,包头市昆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到包头市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二连浩特市某学院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4月12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到二连浩特市某学院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4月12日,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牙克石市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锡林郭勒盟正蓝旗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3月12日,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市场监管局与属地旗教育局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该校食堂3月12日午餐主食(馒头)未留样。
该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2月28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到准格尔旗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部分供货者资质不齐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3月15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主食库货架上“日月河五常香米”生产日期2023年6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8袋,负责人采购时,未向该公司索要检验合格证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7 兴安盟突泉县某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抽检不合格
2024年4月1日,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学校食堂餐具进行抽检,检验发现该食堂餐具检测结果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8 兴安盟突泉县某小学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9日,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突泉县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规定索要和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nmg315.com.cn/baoguangtai/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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