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市场监管 > 这四起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案,罚了!!!

这四起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案,罚了!!!

发布时间:2024-07-14 08:43:33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现将2024年4起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1北京金满鑫地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金满鑫地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为1辆电动自行车安装与原车产品合格证中所标电池型号不一致的蓄电池并用于销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性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该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北京信安方恒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信安方恒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将原配为48V的电池(4块电池)增加2块,改装6块集成于顾客电动自行车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性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该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北京中福万嘉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中福万嘉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迎合部分销售者需求,对其待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加装载人套件(加装、改装鞍座)。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性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一年内因违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2024年6月,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该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北京鑫鑫通摩托车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北京鑫鑫通摩托车商贸有限公司的案件线索移送,经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为2辆电动自行车加装护杠等装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性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该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私自拼改装电动自行车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违法又危险。改装高电压大容量蓄电池,容易引起线路发热,造成线路过载,甚至导致线路击穿短路,引起蓄电池自燃和爆燃。更换大功率电机,会增加行驶安全风险和蓄电池自燃的概率。解除限速后车辆超速行驶,极易导致操控性能和制动性能下降,引发交通事故。

  郑重提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示: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非法拼改装违法行为。同时请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切勿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广大市民群众,如发现身边存在违规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线索,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共同消除身边安全隐患。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7/t20240712_374400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内参 djnc.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