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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14 10:11:18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知识产权局、司法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和省政府《“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4〕12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山西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知产发〔2023〕35号)要求,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联络机构。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处和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作为统筹协同保护工作的日常联络机构,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会商机制。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司法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就突出问题或者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及意见,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推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行政执法、调解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深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加强对法规规章的学习理解,重点规制弄虚作假等非正常申请专利和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得专利年费减免等违法行为。持续推进落实《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山西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积极推动出台《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推进《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修订工作,不断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五)促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建立专利、商标的授权确权标准、司法和行政执法证据标准的反馈沟通机制,发挥司法支持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促进包括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在内的行政裁决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协调统一。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衔接,共同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六)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推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共同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改革试点,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推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动实施裁诉衔接工作。
(七)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共治。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复议、诉讼、仲裁等工作衔接。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共享。推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和维权援助资源共享、有机衔接。规范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认定工作,认真落实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减刑假释、“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等规定。
(八)拓宽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渠道。推动建立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告知行政裁决渠道,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裁决途径解决纠纷,拓宽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渠道。
(九)发挥鉴定公证机构支撑作用。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知产发〔2022〕25号),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登记管理范围内涉及知识产权鉴定相关的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三、组织保障
(十)加强人才交流与培训。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培训、邀请对方业务专家授课等方式,有效提高业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加强指导激励。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加强对各市知识产权局和司法局工作开展的指导和激励,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省司法厅加大对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完善行政裁决考核机制,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纳入地方法治政府相关考核和整体部署,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山西省司法厅
2024年6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scjgj.shanxi.gov.cn/zwgk/jgfl/wjtz/202407/t20240712_96084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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