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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进一步明确射频治疗仪类产品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14 12:30:24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7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射频治疗仪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决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附件中09-07-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此外,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注册证在2026年4月1日前到期的,注册人可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原注册证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6年3月31日。

  国家药监局要求,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注册人、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上市产品安全有效。(记者孟刚)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7/t20240712_443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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