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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加游学营受伤,组织者该担何责?

发布时间:2024-07-17 03:33:13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刘珈彤

  眼下,有很多针对未成年人设计的游学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家长并不能陪同前往。由于未成年人防范风险保护自身的意识和能力都不高,因此游学营活动组织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小贾在参加明德公司组织的游学营活动时,手部被宾馆滑落的玻璃割伤,明德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贾能否要求明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小贾诉称,其报名参加了明德公司组织的修学营活动。按照明德公司的统一安排,入住紫龙宾馆。入住期间,其右手被卫生间内脱落的玻璃割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贾认为,明德公司系游学营活动的组织者,其选定的住宿场所应当确实保障营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其遭受的人身伤害,明德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明德公司赔偿医药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交通费1000元以及鉴定费1430元。

  明德公司辩称,在接待游学期间,公司已通过分发安全手册、小安全员在行动等方式进行行前安全教育,在游学过程中也会在餐厅、景点、酒店、报告现场等地张贴安全标语,随时进行安全提示,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公司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小贾不当使用酒店设施,自身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德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游学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贾在入住宾馆使用卫生间时,手部被浴室门破碎的玻璃割伤,故明德公司应就小贾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对明德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在明德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可以减轻责任情形的情况下,小贾要求明德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明德公司应按照10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释法

  我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明德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游学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贾在入住紫龙宾馆后使用卫生间时,手部被浴室门破碎的玻璃割伤。小贾作为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明德公司作为组团社,在组织游学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贾作为受害人,有权利要求明德公司就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明德公司称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小贾手部受伤系因自身操作使用不当造成,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此辩称内容不予采信。在此提醒各位旅游者,一旦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及时与旅游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固定相关事实;同时保留遭受损害的证据:如就诊记录、事故现场照片、各项费用的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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