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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线内车辆被交通事故车辆连累碰撞

发布时间:2024-07-20 16:31:2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车行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那么,遇上状况复杂、多车发生碰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又该如何赔付呢?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三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被判不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2023年4月,黄某驾车在某人行横道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姚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在侧翻滑倒过程中又与马某停放在右侧停车线内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受伤、三车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某在人行横道处左转弯掉头是形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系停放车辆所有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行为无责任。

  黄某投保的A保险公司在赔偿姚某45628元后告知姚某,承保马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10%的无责赔付责任,剩余4146元姚某应找该保险公司赔偿。姚某没有查到承保马某车辆的保险公司,遂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及其投保的A保险公司赔偿剩余损失41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即有过错则担责,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即机动车没有过错也应担责,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各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黄某驾驶的车辆与姚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属于“车车相撞”,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从原因力论,姚某因摩托车侧翻滑倒撞到马某车上受伤,姚某无过错,马某也没有过错,马某在停车线内正常停放车辆的行为也不是造成姚某受损的原因。据此,黄某的侵权行为才是姚某受损的唯一原因,A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应当继续履行剩余1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蔡蕾 通讯员 朱斌)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7/t20240719_444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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