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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黑榜单”

发布时间:2024-07-23 21:04:10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工作规则,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经营者置之不理、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诉求超过十五日以上的侵权行为向社会大众披露,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消费。榜单如下:

  

  案例一君道食品经营部收取预付款后转手跑路

  商家名称:鄂州市鄂城区君道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4MAC9J0GD9M

  经营者:毛裕平(个体工商户)

  经营住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莲花雅苑幸福街1-102号

  公司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收到投诉数:25件[2024年3月19日-4月30日]

  涉案金额:10526元

  投诉人(其一):吴先生

  投诉时间:2024年4月10日

  投诉内容:鄂州消费者吴先生投诉,称其2023年11月在鄂州市鄂城区君道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该商户)花费1500元订购了200桶饮用水,约定钱款充值于该商户微信小程序中,吴先生可在小程序自主下单,由商户配送。但送了十几桶水后该商户就开始拖延甚至不配送,电话催促多次仍未解决问题后,吴先生前往该商户门店,发现该商户已转让给他人,新店主认为之前钱款并未由自己接收,并没有送水义务。双方协商未果,遂投诉。

  投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时送水,或退还钱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省消委接诉后迅速开展调查调解,经查,该商户从事桶装饮用水配送服务,消费者充值后在其小程序“君道送水”下单,由该商户配送。2024年2月起,该商户未告知消费者就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新任经营者以未收到钱款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对此,省消委多次联系,两位经营者均拒绝接听电话,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截止2024年4月30日,涉诉金额累计10526元。

  消委观点:该商户收取预付款后转让店铺经营权,未提前告知消费者,也无任何退费或继续履行服务措施,接手的经营者不积极配合处理消费者诉求,面对多次调解置之不理,无视消费者的合法诉求,违反《消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武汉顺新名车购车贷款隐含“保底收益”

  商家名称:武汉顺新名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C087CWXE

  法人代表:才振生

  企业监事:王凤霞

  经营住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龙湖春江郦城二期10号楼底商103号

  公司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投诉人:焦女士

  投诉时间:2024年3月3日

  投诉内容:武汉市消费者焦女士投诉,称其在线上与武汉顺新名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沟通后有意向订购一辆汽车,约定好价款及贷款利率后,被要求支付5万元定金方可实地看车,焦女士同意并转账。待验车后双方沟通尾款支付事宜,该公司销售人员提出需在约定的贷款利率外另支付1.75万元,问及是何款项才告知此为金融担保公司收取的“保底收益”,焦女士认为再加上这1.75万元,贷款利率太高,表示要全款购买,却被告知全款会比约定价款高2.5万元,焦女士不同意,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遭拒,遂向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投诉。

  投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辖区消委组织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投诉调查,经查,消费者焦女士与该公司在线上沟通时约定意向车辆价款为17.3万元,贷款利率为4厘,需支付购车定金5万元,未提及其他形式的收费。却在查验实车后提出贷款需支付1.75万元的“保底收益”,不然全款购置价款会比约定的高2.5万元。消费者反映事项基本属实,辖区消委以此组织双方调解,该公司却态度蛮横,无理拒绝,几番调解后均达不成协议,调解工作无法推进。在起草本稿期间电话回访消费者得知,消费者焦女士经维权无果,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只能以高出约定价格2.5万元全款购车。

  消费观点:该公司购车贷款隐含所谓“保底收益”,是为在收取购车定金后变相加价,显然利用了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地位,违背了明码标价、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对消委组织调解态度蛮横、无理拒绝,违反了《消法》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玩美佳瑜伽收取预付款后闭店跑路

  商家名称:鄂城区玩美佳瑜伽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4MABRPJYQ9C

  经营者:杨盼盼(个体工商户)

  经营住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香格里拉南京路2号商铺12-15档

  公司经营状态:已注销

  收到投诉数:9人[2024年2月27日-4月30日]

  涉案金额:35939元

  投诉人(其一):李女士

  投诉时间:2024年3月27日

  投诉内容:鄂州市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在玩美佳瑜伽馆(以下简称该门店)充值办理了健身瑜伽卡,不料该门店突然关门,卡内剩余2万余元,现该门店老板联系不上,请求消委帮助维权。

  投诉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2024年2月以来,湖北315投诉和解平台陆续收到9件关于鄂城区玩美佳瑜伽馆的投诉,投诉事由均为该门店闭店停业,门店经营者不知去向。省消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多渠道努力均未能与该门店经营者取得联系,调解工作无法推进。截止2024年4月30日,涉诉金额累计32939元。

  消委观点:该公司收取多笔预付款后,未通知消费者便闭店停业卷钱跑路,对消费者合法诉求置之不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四聚领新诚教育逼单营销虚假宣传不兑现承诺

  商家名称:武汉市聚领新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BXT47D7Y

  法人代表:李兵初

  企业监事:毛伟安

  经营住所:武汉东湖新区东至红桃K工业P(2014)104号地块二期8幢8号楼-A单元17层(11)办公号

  公司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收到投诉数:14件[2023年7月11日-4月30日]

  涉案金额:76315元

  投诉人(其一):何女士

  投诉时间:2024年4月16日

  投诉内容:浙江消费者何女士投诉,称其在武汉市聚领新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处咨询考研培训服务,被告知原价8000的课程现在搞活动只要5999元,只剩下5个名额报名从速,遂缴费报名。紧接着另一位工作人员联系她表示有VIP保过班,保证“轻松上岸”、“不过退全款”并承诺服务期间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故又缴费11999元。考研笔试成绩公布后,何女士遗憾落榜,便根据“不过退全款”条款申请退费,遭拒,双方协商不成,向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投诉。

  投诉要求:按照合同退还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2023年7月起,湖北315投诉和解平台陆续收到关于武汉市聚领新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省消委接诉后迅速开展调查调解,经查,该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多人投诉。对此,省消委开展调解,起初该公司尚能配合调解,后续不再接听电话,调解工作无法推进。截止2024年4月30日,涉诉金额累计达76315元。

  消委观点:该公司利用现今考研形势愈发竞争激烈和考研人群的不安心理,以“活动优惠、名额不多、轻松上岸、不过全退”等虚假宣传搭配逼单营销影响消费者判断,催促消费者不断缴费升级服务,后不兑现服务承诺,无视消费者的合法诉求,违反《消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湖北华阳机械设备霸王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

  商家名称:湖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MA4F4QHC74

  法人代表:徐裕霞

  企业监事:付胜林

  经营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开发区华阳大道以北城南工业园湖北凯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号厂房

  公司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投诉人:续先生

  投诉时间:2024年4月22日

  投诉内容:山西消费者续先生投诉,称其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湖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售卖微耕机的广告,便与销售人员周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购买微耕机一台,总价2.5万元,付款方式为支付3千元后发货,货到物流点再支付7千元提货,剩余货款分三年支付,期间不产生利息。当续先生按约定支付7千元欲提货离开时,被该公司要求办理分期付款手续,需提供相关资质材料,不然不予提货。到这时,续先生意识到这是办理银行贷款的流程,再看随货同来的合同,其内容与购买前双方约定的存在很大出入,该公司制定很多不公平条款限制消费者正当权利,系典型的霸王合同。遂联系该公司销售人员,被回复若不办理银行贷款分期支付,就要一次性付清剩余货款,否则视为续先生违约不予提货,将承担3千元定金损失和设备往返物流费用。双方协商无果,续先生子女向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投诉。

  投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退还已支付货款后解除合同

  处理过程及结果:收到消费者投诉后,辖区消委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开展投诉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该公司态度坚决,拒不配合,称是消费者违约在先,按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及货物往返运费,经几轮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工作无法推进。

  消委观点:根据《消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案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在本案中,该公司为了一己私利,推销时满口承诺,诱骗消费者购买农机,而后用与双方约定不符的霸王条款,如“不退不换”、“不付款提货定金一律不退”等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其自身义务,面对消委工作人员及省消委特聘调解员的多次调解,态度恶劣、无理拒绝,漠视消费者合理合法诉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消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省消委建议农机产销企业立足社会责任,正确认识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案例六:萌主小贝宠物店捆绑消费售卖“星期狗”

  商家名称:武汉市武昌区萌主小贝宠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6MADALRL604

  法人代表:李红亚(个体工商户)

  经营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17号现代大厦(南座)1层19号

  公司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投诉人:李先生

  投诉时间:2024年2月28日

  投诉内容:武汉市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在武汉市武昌区萌主小贝宠物店(以下简称该店铺)花费2800元(2000元为狗价,800元为狗粮,若不购买狗粮则不能按2000元入手)购买了一只宠物狗,但带回家不到两天时间,狗狗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随即前往就医,检测出携带三重病毒,被告知存活不过一星期。便与该店铺联系,该店铺经营者表示狗狗一经售出概不负责,不退款只能半价换别的狗狗,双方协商不成,遂向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投诉。

  投诉要求:退还价款,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武汉市消协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基本属实,该店铺所售宠物狗确系有多种病毒不易存活,俗称“星期狗”,且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捆绑销售高价狗粮。据此展开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商家无理拒绝、态度恶劣,致调解工作无法推进。

  消委观点:宠物能带给人们陪伴和温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品种猫狗一起生活,这也让宠物店等宠物产业出现在大街小巷,这既是能带动新的经济增长激发消费活力,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好事,但在本案中,该店铺经营者为了利益,售卖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的宠物狗,并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狗粮捆绑消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面对消委工作人员调解无理拒绝、态度恶劣,漠视消费者合法诉求,违反《消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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