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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购新车遭遇库存车 调解员依法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4-07-23 20:28:31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6日,武汉市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缴纳1万元意向金参加了某汽车公司购车优惠活动,待交车时却发现所购新车出厂日期超过6个月,疑似库存车,于是要求更换6个月以内出厂新车遭拒。遂投诉至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请求帮忙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接诉后,启动社会联调机制,委派省消委特聘调员沙中心负责调解。经查,该汽车公司表示消费者确已缴纳购车意向金,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库存车”的明确定义,该公司拟移交给消费者的车辆为全新未使用的合格车辆,尽到了交货义务,对此不应承担责任。沙中心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线上调解,认为虽然“库存车”并无法律上的明确定义,但根据行业内通行做法,出厂日期超过6个月即为“库存车”,属于车辆重要信息,销售人员在售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产生的责任不应转嫁给消费者。汽车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出厂6个月以内的新车。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案中,该汽车销售人员在消费者缴纳意向金前,未如实告知车辆出厂日期,涉嫌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理应承担换货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wqal/20240722/4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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