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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短视频提供“AI换脸”服务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4-07-31 21:11:39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博主赵某精心拍摄的短视频,竟被“AI换脸”软件用作视频模板,面部形象被用户随意替换。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肖像权纠纷案,认定“AI换脸”软件运营方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判决软件运营方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

  赵某是一名短视频博主,经常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国风造型短视频。某日,赵某发现某公司旗下一款手机“换脸”软件,擅自上传其肖像视频供用户“换脸”使用。该软件用户点击视频就能替换面部形象,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后还可以无水印导出该“换脸”视频。

  2022年9月,赵某以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视频进行“换脸”、侵害其肖像权并非法牟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及链接,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载有赵某面部、身体形象的案涉视频,最初由赵某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该视频中赵某虽以古风妆容着汉服出镜,但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等特征,普通人可以轻易识别出其主体身份。某公司将该视频上传至“换脸”软件作为视频模板供他人使用时,并未修改原视频内容,赵某主体形象仍可明确识别。因此,在案涉视频替换前、替换后两个环节中,以普通人标准均能从面部形象、身体形象等识别出视频中的对应形象主体身份为赵某,因此赵某对案涉视频模板及替换后视频中所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

  而某公司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换脸”视频,对视频内容中的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人脸替换的效果,并生成形象逼真、画面流畅的伪造肖像视频,供用户进行下载保存、发布共享等不当使用,这种合成方式破坏了肖像与主体的同一性,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

  综上,因某公司已确认“换脸”软件中案涉赵某视频模板已被删除,故法院判令某公司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共计5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同意支付赵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250元。(记者 李倩 通讯员 林陈纯 胡旦)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7/t20240731_445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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