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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分装品牌产品进行销售被判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4-07-31 21:13:2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化妆品分装小样以其独特的优势,催生出规模可观的化妆品小样市场。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售大牌“分装小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分装销售原告正品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0元的民事责任。

  被告刘某通过国货彩妆品牌“某棠”某宝旗舰店购买遮瑕膏等化妆品,在未经商标权利人宁波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许可授权下,自行分装小样通过某宝店铺对外出售,并在分装包装上贴上“某棠”字样。宁波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现刘某销售行为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将原告宁波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正品产品进行分装销售,并在产品包装及网店商品名称中使用了“某棠”二字,属于商标性使用。刘某对原产品进行了分装,改变了原有产品的包装、规格等,该分装产品与商标权利人原初投放市场的商品状况不具有同一性。如刘某没有明示该商品系其自行分装产品,则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为原告公司原装产品,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化妆品的特殊属性,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行政法规层面的管理,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即便普通消费者购买时已明知是分装产品,但被告对原告原装产品进行分装后重新包装,可能会造成商品品质受损,权利人从而失去控制其商品质量的权利。如因被告分装行为造成产品质量瑕疵,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原本质量低劣,从而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声誉,同时被告分装使用简易包装亦会降低商标权利人品牌美誉度。综上,被告分装销售原告正品商品的行为足以损害权利商标功能,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

  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原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认定为5000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陈晓露 范勇 郭嘉华)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7/t20240730_445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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