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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8-11 00:34:29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等产品。共抽查检验70家销售单位的80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1批次,其中电动自行车11批次,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二、抽查结果分析

  电动自行车。本次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14个盟市的47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查,共抽查55批次产品,抽查发现11批次产品不合格,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重点对铭牌、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号牌安装位置、产品合格证、车速限值、车速防篡改、制动性能、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脚蹬间隙、突出物、防碰擦、车速提示音、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进行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车速限值、车速防篡改、蓄电池防篡改、短路保护、整车质量。

  三、有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盟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依法处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单位,要开展约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况通报各地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

  (三)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完善整治台账,严肃处理违法行为,消除突出风险隐患,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2023年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生产销售单位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tzgg/202405/t20240524_2513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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