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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会同四部门建立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发布时间:2024-08-10 23:43:03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会同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出台了《锡林郭勒盟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锡林郭勒盟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制度》《锡林郭勒盟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事先指导制度》《锡林郭勒盟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

  《锡林郭勒盟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规定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健、机关事务服务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及保障职能中,以排查、获取的风险信息为基础,主要对日常监管、检验检测、投诉举报、案件办理、问题处置、媒体反映、舆情监测等工作和活动中获取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信息,通过会议商讨的形式,集体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程度和防控措施的过程。

  《锡林郭勒盟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制度》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属地监管部门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重点督导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督导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通报属地监管部门;发现属地监管部门不作为等情况,通报属地人民政府建议进行调查处理。

  《锡林郭勒盟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事先指导制度》指集中用餐单位在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前,教育、民政、卫健委、机关事务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可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许可指导。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重点从食堂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提供提前审图、查看现场等指导服务,提前消除食堂因布局流程不合理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

  《锡林郭勒盟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要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与食堂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jcdt/202401/t20240118_2443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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