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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0 23:46:30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我局联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经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公司出具的5份编号分别为№:WT230356、№:WT230736、№:WT230240、№:WT230347、№:WT230229的《检验报告》显示使用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检验方法为GB 5009.22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第二法,检验仪器设备是自动电位滴定仪,但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自动电位滴定仪设备。2023年9月7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市监处罚〔2023〕02027号),下达了没收检测费用33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撤销该公司检验检测资质的处罚报送我局依法处理。
2024年2月26日,我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2024年4月8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内市监罚字〔2024〕2号),做出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我局决定注销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500140123。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tzgg/202405/t20240531_2517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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