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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预付费养老 法律常识需牢记

发布时间:2024-08-17 09:16:3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当前,部分养老机构采取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贵宾卡”“ 预付卡”,以及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等方式开展预付费养老经营模式。预付费养老模式在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对预付费养老模式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提醒您谨防养老变“坑老”。

  预付费后担心被骗能否解约?

  张先生参观一处养老院后,对环境和服务都比较满意,便与养老院签订了《健生养老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自愿向养老院申购健生养老卡,总计费用10万元,可累计居住60个月,预计入住时间为2024年6月。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在交清费用后的3天作为考虑期,考虑期内,因特殊情况提出退款并填写健生养老卡的退款申请,七个工作日养老院全额退还合同款;如张先生因个人原因违约,需承担相对剩余金额28%的违约金,养老院在扣除张先生产生的消费、优惠及违约金后,进行退费。合同尾部载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内容,并理解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权利义务,愿意按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条款,自愿与养老院签订本合同”。张先生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10万元。后因担心被骗,张先生当天多次拨打与其对接签订合同的养老院员工电话及合同上载明的养老院座机要求退费。因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养老院退还预付费10万元。

  庭审中,养老院否认收到张先生的退费申请,并称张先生是参观养老院后才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存在强迫,不同意全额退费。张先生提交了通话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曾找养老院协商退费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健生养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张先生主张其于签订合同当日提出退费,通话记录亦显示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频繁致电同一电话,结合证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张先生于合同签订当日申请退费具有高度盖然性。双方签订的《健生养老合同》上并未明确约定申请退费的渠道和步骤,仅在落款养老院盖章处记载有一座机电话,张先生向养老院员工申请退费并不违背一般交易规律,故法院对养老院的抗辩不予采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健生养老合同》约定,张先生在考虑期内申请退费,不应收取违约金,张先生有权要求养老院全额退款。法院最终判决养老院退还张先生10万元。

  法官提醒

  养老服务一般预付费用较高,交费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预付,避免一次性大额支付费用。此外,建议与养老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对预付费应预设合理的“反悔期”,同时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的条件、过程和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导致后续交费、退费争议。养老机构也应对老年人进行相关风险提示,确保老年人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和风险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交费后发现养老院没有履约能力能否退费?

  李女士与“夕阳红”养老院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养老院向李女士提供“贵宾卡”,该卡系李女士入住养老院的有效凭证,入住时间自李女士入住时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整月扣除。申购“贵宾卡”总费用64800元,该款仅含李女士在养老院的入住权,不包含李女士正式入住时需向养老院支付的其他款项,持卡入住时可享受9折优惠,任何一方单方提出毁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不久,李女士在电视上看到新闻报道称,“夕阳红”养老院因经营亏损被场地出租方停水停电、离院的老人无法获得退费及食堂供应餐食改为外卖。此外,李女士还了解到因“夕阳红”养老院经营场地房屋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审批许可,法院认定“夕阳红”养老院就场地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李女士认为,其交预付款至今并未入住养老院,“夕阳红”养老院的实际状况与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不符,现已不具备入住条件,更不适合老人居住养老,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并退还其预付费64800元及相应利息。

  “夕阳红”养老院称,其仍处于开业状态,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未入住,不存在李女士所说的不具备入住条件、不适合老人居住养老的情况。李女士解除合同属于毁约,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同意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剩余453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使其对养老院的履约能力及能否实现双方合同目的产生合理怀疑,故其解约行为不宜认定为根本违约。养老院关于李女士提前解约应按照约定扣除30%违约金后再退还剩余部分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夕阳红”养老院退还李女士64800元。

  法官提醒

  建议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并付费前,实地考察养老机构的地理位置、服务设施、护理人数、床位数量,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民政部门网站等渠道查询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和评级信息,切勿仅凭养老机构的单方宣传就匆匆签订合同并付费。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在起诉前准备好合同、收据、发票等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付款后养老机构跑路该怎么办?

  王先生通过宣传页了解到某养老机构正在开展预付费享优惠的活动,为了解情况,王先生到活动现场咨询。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向王先生展示了养老院的模型和部分宣传视频和照片,一再承诺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高质量养老服务,当前活动限时优惠一年4万元,需一次性预付。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王先生与养老机构签订了合同,并预付一年费用4万元。可是,还未等王先生入住,养老机构便人去楼空,先前联系的业务员也已辞职。王先生认为,因该养老机构下落不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养老机构退还预付费4万元。

  庭审中,养老机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机构与王先生订立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的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现养老机构已人去楼空,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王先生提出的解除与养老机构所签订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故王先生要求养老机构退还所支付的预付费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法院最终缺席判决养老机构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解除,养老机构退还王先生预付款4万元。

  法官提醒

  一些商家利用优惠活动诱导老年人及其亲属预付大额费用,部分机构在收到预付款后,未将款项用于主营业务,而是投资或借贷获利,一旦资金链断链便无法按正常提供服务甚至人去楼空。实践中,更有个别养老机构以高额汇报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大额预付,构成非法集资。因此,在交纳预付费用时,最好直接支付至养老机构专用账户,请对方出具正规发票,或者选择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的机构,将预付费存至资金监管账户,避免因养老机构资金链断裂导致服务中断或无法退费。

  (文中人物、养老院均系化名)(胡美青)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8/t20240814_449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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