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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路面积水致人摔伤,物业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08-17 08:42:5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张阿姨从女儿家外出时,因小区路面积水摔伤,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物业公司表示,路面积水是其他业主清洗空调外机造成的,与物业无关。而且事发时小区并无正式物业,该公司是临时选聘的应急物业服务人,清理道路并不属于约定的服务范围。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张阿姨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对方7548元。
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负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义务,即便其提供的是应急物业服务管理,从提交的物业服务协议中仍可看出,其负有保障“小区环境秩序良好,业主生活正常有序”的物业服务管理义务。事发时,大楼出口通道处遗洒的水面大且显著,物业公司既未能及时清理,也未放置警示标识,事后亦未能协助查清水面形成原因,应当认定其未尽到服务管理职能及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张阿姨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有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本案涉及物业服务提供人和公共场所管理人这两个角色重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从公共场所管理人角色来看,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一般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定期排查场所风险、是否设置相应警示机制、是否设置应急救护制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从物业服务提供人角色看,无论是法定程序选聘的正式物业,还是过渡阶段的应急物业,都应基于物业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张鲲鹏 杨晨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8/t20240814_449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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