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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互联网广告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4-08-20 20:28:08 作者:佚名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互联网广告活动,压实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主体合规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青海省互联网市场发展现状和广告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合规指引。

  一、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互联网广告要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宣扬消极负面能量的广告,不得出现迷信、宗教歧视、性别歧视、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内容。

  二、要保证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抱有打擦边球心理发布任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三、要强化公平竞争,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开展互联网商业广告活动应当公平竞争,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排斥正当竞争,不得贬低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夸大捏造阅读量、点击量、粉丝量、播放量,不得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四、要严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规发布禁止性广告

  应当依法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妨碍生态和野生动物保护的产品、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或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

  五、要履行事前审查,不得擅自发布特定广告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医疗、兽药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六、要核查相关材料,不得违规招揽业务

  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主体要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广告审核,查证广告相关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为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招揽、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七、要建立广告档案,不得缺失遗漏资料

  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主体应当健全广告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不得缺失遗漏。

  八、要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影响正常使用网络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为关闭广告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九、要尊重客观事实,不得滥用绝对化用语

  互联网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达发布广告内容,不得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教育培训效果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

  十、要具有可识别性,不得与非广告信息相混淆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十一、本指引仅对互联网广告行为作出一般性指导,并不涵盖全部法律风险,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将进行动态调整。本指引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A74C450A-0AEA-4ED9-92BA-8844DCED79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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