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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套路深,这些不公平格式条款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4-08-20 21:10:54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健身房办卡容易退卡难?购买家具时商家一旦与顾客确认过尺寸后续就概不退款了?面对这些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呢?

  为提醒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理解,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2024年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工作,收集并邀请专家点评群众反响热烈的格式条款。

  

  

  

  健身领域事例

  

  

  专家点评意见

  本条款中经营者利用制定格式合同条款优势地位,免除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责任。直接以格式条款方式规定会员非正确使用设施、设备的,会所及员工不承担责任,属于免除自身责任,从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

  同时条款中规定会员非正确使用设施设备的,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条款中一概规定非正确使用,经营者及员工均不承担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专家点评意见

  一是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公平,计算标准应当基于经营损失,结合行业特点设定,如健身行业经营者的损失为未上课程的费用,一般以“未消费部分对应金额”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而不应该以购买总金额计算违约金。此条款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违约金,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

  二是条款中规定“全部损失”,容易造成扩大化解释,应当以实际情况计算损失,而不应当一概而论,此条违反违反了公平原则。

  

  

  家具领域事例

  

  

  

  专家点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585条规定,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相适应。

  该条款约定“一旦测量过尺寸,就概不退款”,规定过于绝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对于定作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该条款规定量尺后,无论何种原因,都不予退款,如果后期因为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此条款无限扩大了经营者权利,从而限制了消费者的解除权,明显不合理不公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自愿的原则。

  

  

  餐饮领域事例

  

  

  专家点评意见

  本条单独看本身没有多大问题,主要看在什么场景使用,比如有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充值的使用条件,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如很多商家搞促销活动时明确了充值1000元送100元,该充值活动不能与本店的其他优惠活动同时使用,不能用充值款享受本店的特价商品或套餐价。

  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认为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充值时并未告知不能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此时该条款就会被判定为“霸王条款”,会被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无效。

  

  

  房屋预售领域事例

  

  

  

  

  专家点评意见

  该条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排除或限制了购房人的选择权,加重了购房人的义务,免除开发商的责任与义务。银行不批准按揭贷款或提高首付比例的,购房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如果购房人隐瞒了贷款资质等情况,存在一定过错的,开发商可以要求购房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但不能强制要求购房人补足贷款或一次性付清全款,否则也涉嫌强迫交易。

  若不小心签订了不公平条款大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哦!

  ● 积极与经营者协商纠正不公平条款;

  ● 向消费者委员会反映或申请第三方调解;

  ●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原文链接:http://www.shanxi315.org.cn/index/index/detail?id=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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