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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服装获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4-08-27 03:48:1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商标知识产权案。6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22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为非法获取高额利润,从山东日照、广东广州、重庆等地以低价购进大量假冒北面、始祖鸟、巴黎世家、耐克、圣罗兰等品牌的服装,并组织被告人姚某、江某、黄某、张某在湖南澧县一仓库内通过网络平台向全国进行销售。2022年下半年,王某伙同某制衣厂老板陈某,共同非法生产假冒品牌的棒球服,并由王某团队进行销售。

  武陵区一市民于网络平台购买王某等人销售的服装后,发现系假冒产品,遂报案。经鉴定,该犯罪团伙共计获利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仍从他人处购进并组织销售,被告人姚某、江某、黄某、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仍接受王某的邀集、组织,帮助王某予以销售,被告人王某、姚某、江某、黄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数额巨大。

  被告人王某还伙同被告人陈某未经服装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陈某生产后交由王某组织销售,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有与陈某共谋商议、提供样板、组织销售等行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王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态度、退赔情况等,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记者 陶琛 通讯员 李征武 范亚娉)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8/t20240826_451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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