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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学校 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1 16:45:14 作者:佚名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

          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为巩固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成效,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做到秋季开学全国学校食堂以新面貌、新气象迎接师生,让广大师生和家长切身感受到专项行动带来的新变化,现就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确保食材原料可追溯

          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实行大宗食材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和评价退出机制,与供货方签订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的合同(协议),定期公示有关情况。要督促学校指派专人或工作团队负责进货查验,完善查验流程和报备制度,严防流于形式。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索取进货查验证明文件,确保货、票相符,原材料感官性状无异常,如实记录并完整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

          二、提升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加强加工制作过程控制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按照用餐、供餐人数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组织监督抽查考核,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标准化控制和从业人员培训,有效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烧熟煮透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每餐次留样等要求。

          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堂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服务水平。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学校深入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宣传教育,优化膳食结构,倡导学生餐食减油、减盐、减糖。

         三、推进设施设备建设升级,硬件定期清洁维护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学校食堂合理布局各环节流程,设置相应的食品贮存、初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等铺设材料符合安全要求,表面无破损,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洁需要;配备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备设施,及时查找有害生物活动迹象,定期开展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防止有害生物入侵和孳生。

          四、规范清洗消毒流程,保障餐具用具清洁卫生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配备与供餐人数相匹配的餐具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鼓励配置消毒房、洗碗机等;完善清洗消毒岗位工作职责,规范除渣、浸泡、清洗、消毒、保洁等各环节操作,清洗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合理存放,避免二次污染。鼓励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采取快速检测或第三方检测等方式自查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复用餐饮具监督抽检不合格率。

          五、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完善民主监督、满意度测评、投诉举报、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机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督促学校校长(园长)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今年9月份至少要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情况、解决问题、部署工作,着力改善学校食堂就餐环境;严格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秋季开学第一周,各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要身体力行,陪好开学第一餐。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要适时邀请家长代表进校(园)考察评议学校食堂,面向师生和家长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对反映的问题立行立改,主动接受监督。

          六、强化部门信息互通,实施精细化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商机制和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拓宽制度建设维度,形成校园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风险隐患、抽检不合格等信息通报同级教育、农业农村部门。各地教育部门要及时掌握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掌握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信息,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针对近2年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件)、监督抽检发现多批次不合格的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要以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尤其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坚决纠治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spjys/tzgg/art/2024/art_b8b6bd40ccb7498b9b3c907a92637a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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