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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引发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8-31 16:57:06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李某与赵某是体校同学,事故发生时二人均为15岁。当天,赵某骑电动车载乘李某外出,骑行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某受伤。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由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被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赵某父母为李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李某将赵某及其父母、张某及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2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19.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6万余元;扣除先行垫付费用以外,赵某的父母再行赔偿李某1.4万元。
法律提示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事发时为年满15周岁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赵某仍驾驶电动车搭载李某出行,而李某明知赵某不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却自愿搭乘,因此其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时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40%。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时经常出现载人、逆行、随意变道等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对于侵权实施方,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同乘受害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无责不等同于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对特定危险行为的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其对事故后果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方,如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共享电动车的经营者,对其投放的车辆未张贴提醒标识或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均可能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另须注意的是,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作者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蔡爽)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8/t20240828_45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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