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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自助游遭遇意外,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4-08-31 16:12:4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年来,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活动盛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然而,由于该类活动的不规范性,也带来了诸多的风险隐患。在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受害人、组织者之间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李某系某户外活动的组织者,成立有多个户外活动微信群,长期在微信群及视频号中发布“一日游”“多日游”等相关信息。某日,李某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发布一日游活动,称该线路为野山线路,风景旖旎,适合休闲遛腿,强度不高,老少皆宜,适合遛娃,活动为非营利性质AA制活动,每人交纳60元报名费。张某系群内成员,看到群内公告后,添加李某微信,并交纳60元参与活动。

  在户外登山活动中,张某不幸意外坠落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亲属发现李某组织的一日游地点并非正规的旅游区,部分路段极为危险。张某亲属将李某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承担张某死亡40%的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项损失3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多次组织人员在案涉活动地点活动,对活动地点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应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充分履行通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在活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尽可能降低活动的风险。但李某组织活动时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仅没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反而可能对参加者造成强度不高的误导,在活动前及活动过程中亦未告知参与人明确的活动路线。在有十几名参与人上山的情况下,未就爬山行为的危险性作出过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采取任何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李某作为组织者未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户外活动特别是爬山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判断能力,且在进入活动场所前路边设置有警示标语,对前方系未开发区域、部分路段较为危险进行提示,张某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探索自己并不熟悉的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驳回张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AA制户外自助游活动的基本规则为自由组合、自愿参加、自主判断、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该类活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往往也是活动的参与者。作为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合理范围内。组织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组织者,在组织活动前,应全面了解出行线路、天气、参加者的状况(年龄、性别、身体条件)等,收集拟开展活动的目的地具体情况,并制定详细的计划、安全路线,并安排熟悉线路的领队人员。同时,应提前告知活动参与者户外活动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提醒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提醒、制止,避免危险的发生。

  作为自愿参加户外自助游的成年人,在报名参与户外游活动前,应自行判断活动的风险系数,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户外活动技能,避免盲目从事超出自身体能、技能的活动。同时,遵守活动秩序,不擅自行动,不随意探索危险性高的场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尽最大努力将自助游的风险降到最低,保证出游安全。(李亚瑾)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8/t20240827_451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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