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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设置过渡期限

发布时间:2024-08-31 17:03:26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儋州市公安局关于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设置过渡期限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管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管理平稳过渡、限期淘汰,根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儋州市公安局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设置过渡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是指既不符合《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强制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也不符合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标准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并已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渡期登记,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参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自本通告发布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悬挂过渡期临时号牌,临时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涂改,不得转借他人。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四、过渡期届满后,所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在本市区域内上道路行驶,在我省其他市县登记的过渡期临时号牌电动两轮车在我市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在本市区域内上道路行驶,违者将按《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鼓励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在过渡期内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六、过渡期限内,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通过折价回购、以旧换新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或置换。

  特此通告。

  儋州市公安局

  2024年8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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