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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是否影响事故认定?
发布时间:2024-09-03 06:39:18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爱车投保已经成为一种必要的经济支出,车主们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合理的选择投保险种和保额,以达到既全面又经济的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也是为了转移爱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从而保护车主的财产安全和经济利益。今天,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带领大家认识一种情形——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是否影响事故的认定。
2021年8月18日早7点左右,王某在运输货物途中遇天阴下雨,其为了防止货物被雨水淋湿,下车为货物加盖篷布,盖好后从车斗上下车时不慎摔落受伤。王某受伤后被送往某骨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跟骨结节骨折”,共住院24天。
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车上司机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王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承认双方存在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合同关系,但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或报案,没有事故证明,无法核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无法排除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包铁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存在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合同关系,某保险公司亦认可如王某确实从车斗上摔下则属于车上司机责任险的赔付范围,故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车上司机责任险的限额内予以赔付。
判决认为,王某虽然未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但本次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原因均可以通过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判断;即使王某于事故发生时立即告知某保险公司,王某仍需尽快被送往医院治疗,某保险公司也无法通过现场获取更多的证明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原因的证据;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是通过医院诊断治疗和鉴定进行确定的,是否及时报险并不影响损失程度的确定;故本案不属于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在案件审理中,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分析,如事故发生时人员受伤较重行动不便需要紧急就医未能及时报案,且有其他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判定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原因的,不属于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情形。
最后,法官也提醒各位车主们注意,如遇到突发事故,不要慌张,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以及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李晶)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9/t20240902_452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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