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 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1 05:07:46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精神,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全省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和食品药品检查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质量技术管理、计量技术、标准化、检验检测(含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检测、药械技术检验检测、农业技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食品药品检查。

  申报人员根据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上述专业申报,凡不在上述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相近专业指理学、工学、药学、农学等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从事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质量技术管理和标准化专业的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可不受原所学专业限制。

  基层一线人员是指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或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项目或生产现场直接从事具体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三)资历条件

  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9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中级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可提前1年参加评审,即2020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中级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博士学位的,聘任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2022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中级职业资格且聘任的。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任科级以上职务满5年,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时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两项以上(基层一线人员一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重点实验室、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或两项市级科研项目,结题并通过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编制人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含药典、兽药典、规程规范、食品、药品、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等),或两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或三项以上市级地方标准、大型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需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文公布)的制(修)订,并被相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和颁布实施。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以上行业发展规划、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标准评估(跟踪评价)、质量调查分析(含缺陷产品)、药品(化妆品)质量分析、新产品型式评价、区域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抽样方案等,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认可并采纳。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以上市、县级检验检测中心或大型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攻关、改进计划,效果(效益)明显,通过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三项以上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新建标工作,通过考核且取得证书。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以上某类产品新检验项目开发或检验检测中的复杂技术问题,填补行业空白,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认可(认证)。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以上大型企业安全工程(含特种设备安全)项目、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或新建、扩建、改造重大(省重点)工程项目安全方面的检验检测工作(监督检验、型式试验、锅炉定型能效测试和无损检测等),得到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认可。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以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仲裁检验、司法鉴定,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并采纳。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组织完成一次省级以上技术比对或实验室能力验证,或参加4次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及授权组织的技术比对或实验室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10.作为检查组长或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国家5次以上(省级10次以上、市级20次以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现场检查或药物警戒检查。

  11.作为主要办案人员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0件以上。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须取得以下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两项市级科研项目,结题并通过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以立项任务书、科研成果及验收证明为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一项省(部)级以上科技类奖项或两项市级科技类奖项(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山西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山西省农村技术承包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个人奖总计两项以上(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4.作为选手参加全国范围内的技术比武获得三等奖或个人奖一项以上,或者参加全省范围内的技术比武获得二等奖或个人奖一项以上(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5.作为主要发明(研制)人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一级标准物质或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二级标准物质、软件著作权(专利、软著、标准物质需在有效期内)。

  6.作为主要编制人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药典、兽药典、规程规范、食品、药品、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等)或两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基层一线申报人员作为主要编制人完成两项以上市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并被相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和颁布实施。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产品、新设备或引进消化的新技术、新工艺等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肯定和推广(以相应证书或鉴定验收报告为准)。

  8.完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生产、经营现场检查10家(次)/年且审核报告30份/年以上或5家(次)/年且审核报告40份/年以上;或者作为主要办案人员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有1件以上入选国家典型案例或省级优秀典型案例,或2件以上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骨干”“主要编制人”指国家级标准、科研项目(课题)2-10名,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8名,省级地方标准、市级科研项目(课题)2-6名,市级地方标准、大型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其它项目课题2-3名;“主要发明(研制)人”指发明专利、一级标准物质1-5名,实用新型专利、二级标准物质、软著1-3名;“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成果的一项,不能重复使用。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且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2.除上述规定外发表的其它学术论文或撰写的专业技术报告总计3项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申报人本人参与完成的标准、专利的理论研究,科研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总结,新产品研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大型设备或安全评价报告,司法鉴定报告,型式评价报告,新建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认证技术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

  提交的专业技术报告须全部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有技术阐述和技术提炼,数据齐全,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2000字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学术、技术著作,字数在10万字以上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作为答辩材料)。

  学术论文和专业技术报告均可作为答辩材料,使用学术论文答辩的,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并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以专业技术报告作为答辩材料的,须提供知网查重证明(重复率不得高于20%)。

  (七)考核和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不得低于资历条件中要求的最低年限,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同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八)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满足“申报评审条件”第(一)条、第(七)条,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评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3.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九)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高评委直接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

  在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按照《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执行。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申报审核。由各市人社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审核后报送高评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或者是劳务派遣的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派遣单位逐级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高评委。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推荐程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相关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履行申报、审核、推荐等各个工作环节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纪律。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遵循“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于已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其职称,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把申报质量。为规范收审秩序,提高服务效率,请各申报人员和审核推荐单位认真研读“申报材料填报装订送审说明”,严把申报材料质量,并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单位电话预约,集中统一报送。申报材料采用电子(光盘)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报送,所需材料格式、填报装订说明等,请登录省市场监管局官网(http://scjgj.shanxi.gov.cn/)“文件通知”栏进行下载。

  送审时间:10月8日至10月2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送审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08号省市场监管局1019室

  咨询/预约电话:0351-7680453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9日


原文链接:https://scjgj.shanxi.gov.cn/zwgk/jgfl/wjtz/202409/t20240910_965161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内参 djnc.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