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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安徽省2023-2024年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1 05:32:28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科室: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领域侵权违法行为,近年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深入开展春茶、秋季和知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行动,结合国内外重大活动、“奥运年”“亚运年”等国际性重大赛事开展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侵权案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办案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省局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精选了17个具有较好典型意义的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单位学习借鉴。

  

  

                                                2024年9月2日

  


  附件

  

      一、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巢湖麻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7871724号“”商标为庐江县蛋鸭养殖协会在第31类“麻鸭(活家禽)”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

      2023年9月22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线索移送函,对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开销售标注有“我国少有的地理标志保育品种,巢湖地理标志产品、巢湖麻鸭®”等字样及图案的巢湖老麻鸭、巢湖仔麻鸭。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冒用他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在宣传网页和外包装上标有“地理标志产品‘巢湖麻鸭’”专用标志字样,并使用“巢湖麻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标识。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巢湖老麻鸭73袋、巢湖仔麻鸭361袋,现场查获巢湖老麻鸭10袋,涉案金额41835.38元,违法所得40455.38元。

      2023年12月14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0袋、没收违法所得40455.3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该案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外包装上使用含“巢湖麻鸭”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误导消费者对涉案产品原产地的认知,侵害了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该案系对区域外地理标志保护,体现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加大地理标志区域协同保护力度,合力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提升了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和全社会的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同时,宣传了地理标志商标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形,为企业规范使用相关标识提供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正确导向。

  

      二、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太平猴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908398号“”商标为黄山区茶业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

      2024年4月1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安徽省统一部署的春茶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对濉溪县开发区某茶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印有“太平猴魁”标识的茶叶包装盒1套。经查,当事人从芜湖批发市场购进标称“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1套,从黄山市一家茶叶店购进散装茶叶1斤,组合后销售价为200元/套,截至案发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许可证明及购进票据。经商标权利人黄山区茶业协会回函确认,未授权其他公司生产“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也未授权该茶行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

      2024年5月14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涉案的“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1套,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该案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处罚。该案的办理是2024年安徽省春茶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的成果,办案中,相关部门灵活主动查找侵权线索、积极与域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确定侵权证据,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规范了茶叶市场秩序,维护了地理标志的品牌声誉。

  

      三、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擅自使用“古井贡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古井贡酒”于2003年4月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护范围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中心区域。第3407502号“古井贡酒”商标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一般商品,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6月6日。

      2023年12月26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联合当地派出所对埇桥区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个体送货商处购进“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六代献礼”47箱、“古井贡酒”五年原浆17箱,进货价合计为23370元。截至检查时售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六代献礼”2箱,销售价660元。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非权利人企业产品。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24350元。

      2024年2月21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共计62箱,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古井贡酒”是中国白酒领域知名品牌,消费群体众多,销售假冒“古井贡酒”不仅侵犯企业的商标权,损害企业形象,甚至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理应受到严惩。该案中,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线索,第一时间联合公安部门查明事实,快速形成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有效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警示了相关市场主体,切实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品牌价值,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和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擅自使用“慕尼黑啤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慕尼黑啤酒”于2021年3月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慕尼黑酿酒厂协会。

      2023年10月,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慕尼黑啤酒”有关违法线索,对安徽某啤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委托他人代加工啤酒,由当事人提供包装和标签。当事人使用的桶装啤酒标签、瓶装啤酒包装箱突出使用了黑色或白色加粗字体的未注册中文“慕尼黑啤酒”“慕尼黑精酿白啤酒”字样。办案机关在案发现场查获使用有上述标签的产品7种300桶和300箱,另查获有“慕尼黑啤酒”字样标签10万份,违法经营额229571.6元,违法所得共43625.9元。

      2023年11月27日,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625.9元、罚款32140.0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慕尼黑啤酒”中“慕尼黑”多指德国慕尼黑市,为中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慕尼黑啤酒”作为中欧互认的地理标志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中国市场广受消费者欢迎。该案当事人销售的“慕尼黑啤酒”并非产自德国慕尼黑地区,易造成混淆误认,侵害了慕尼黑啤酒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该案的查处为欧盟地理标志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充分保护,证明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与中国地理标志享受同等保护,体现了中国履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义务,对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五、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4982232号“”商标为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范围为安吉县现辖行政区域,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5月6日。

      2024年1月26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对安徽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某店铺,从事茶叶销售。当事人在网店商品介绍页面使用了2023“安吉白茶”字样,与上述“安吉白茶”注册商标除字体存在差异外,并无明显不同。当事人称涉案茶叶从浙江省松阳县某商行处购进,购进价40元/斤,总计购进50斤,并提供了商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及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截至现场检查时,以35.9元/125克的价格(买赠水晶杯)在网上店铺以“白茶”品名销售,网页显示已拼243件,货值金额为8723.7元。

      2024年3月27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程度较轻、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当前,在网店上使用地理标志名称作为商品名称较为普遍,但一些网店未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权授权,且所销售的商品也不是地理标志产品,其根本是借地理标志这一“金字招牌”谋求不当利益。该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批复,认定在网店网页的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字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构成商标使用。该案的查办,既打击了此类侵权违法行为,也为行政执法实践提供了借鉴。针对当事人违法程度较轻、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予以从轻处罚,也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六、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镇江陈醋”“镇江香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488787号“”、第4488806号“”商标,为镇江市醋业协会在第30类“醋”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均至2027年5月13。其中“镇江香醋”被列入京津冀沪苏鲁粤渝川鄂浙皖十二省重点地理标志保护名录。

      2024年5月7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对滁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和仓储大棚内发现突出使用“镇江陈醋”“镇江香醋”字样的醋产品共计292箱。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醋产品标签和包装纸箱上使用“”“”标识,“风味”二字竖行且字体较小。其中生产“镇江风味陈醋”成品320箱,卖出130箱;生产“镇江风味香醋”成品130箱,卖出28箱。违法经营额为9000元,违法所得515元。

      2024年6月12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但又同时侵犯两种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23〕879号),《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皖市监法〔2023〕1号),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515元、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镇江陈醋”“镇江香醋”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欢迎。该案当事人打商标“擦边球”,企图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公众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主动监管,依法调查取证,综合考量侵权事实,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展现出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彰显出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坚定决心,从源头上惩治了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主体诚信、合法经营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滁州市和镇江市同为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成员单位,该案的查处为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七、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016488 号“”商标为霍山县茶叶产业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2月13日。

      2024年3月11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夏店镇传统物资交流展销大会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营销货架上放置标有“霍山黄芽”的茶叶包装袋11个,当事人无法提供“霍山黄芽”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初购进上述茶叶包装袋20个,购进单价1元,茶叶为2023年3月从霍山农户家收购。对于上述茶叶包装袋和茶叶,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主动交代上述茶叶包装袋是用来包装销售出去的散装霍山黄芽茶叶,使用了9个,卖出茶叶9斤,茶叶单价是200元/斤,涉案金额1800元。

      2024年4月30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23〕879号),作出没收涉案标有“霍山黄芽”的茶叶包装袋11个、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霍山黄芽”于2002年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是地理标志产品和中欧地理标志协定首批互认互保产品。当事人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霍山黄芽”指定的生产地域范围以及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要求,其突出使用“霍山黄芽”文字的包装销售散装茶叶,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即使当事人符合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条件,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霍山县茶叶产业协会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而不能自行使用,侵犯商标持有人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同时,本案系展销会期间销售商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说明展会领域相关侵权案应当引起有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八、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9865922号“”商标为泾县茶业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27日。

      2024年5月6日,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当涂县某茶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泾县兰香茶”标识用于茶叶包装的红色罐装盒7个,手提袋3个。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在芜湖市某包装门市部购进12个标有“泾县兰香茶”标识的涉案礼盒(每个礼盒包含1个手提袋2只罐装盒),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上述罐装盒和手提袋销售散装茶叶9斤,违法经营额954元,违法所得234元。

      2024年5月21日,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物10个、没收违法所得234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该案当事人未经授权有意购买印有“泾县兰香茶”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用于销售散装茶叶,其目的就是利用“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影响力,抬高产品身价,以谋取更高利润,其侵权动机明显,侵权手段在茶叶市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案是2024年安徽省春茶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通过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强化了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茶叶市场秩序具有借鉴意义。

  

      九、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擅自使用“五粮液”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五粮液”于2001年11月获国家原产地标记保护。第160922号“”商标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2月28日。

      2023年6月15日,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辖区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柜发现一箱五粮液白酒(6瓶)。经查,该涉案“五粮液”白酒是当事人从一名送货上门的商贩处购进,截至案发之日未售出。经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涉案白酒为假冒产品。由于无侵权商品销售价格标价,通过市场中间价格确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540元,无违法所得。同时,此案系当事人两年内再度实施对同一商标侵权行为。

      2024年2月4日,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及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案例分析

      本案是对重复侵犯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予以重处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典型案例。“五粮液”作为中国白酒领域的高端知名品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且是首批中欧互认互保名录中的中国产品,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当事人两年内对同一商标实施两次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恶劣。办案机关综合考量重复侵权事实,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予从严从重行政处罚,彰显出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坚定决心,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和广泛社会影响。同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失信联合惩戒,达到了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十、宣城市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擅自使用“贵州茅台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于2001年3月获国家原产地标记保护。第10147169号“”商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2月27日。

      2024年1月12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对宁国市某烟酒超市进行检查,发现6瓶涉嫌假冒的飞天贵州茅台酒,现场另有一经营户反映也有人向他销售了4瓶同样商品。经查,该涉嫌假冒商品系当事人同伴推销,执法人员启动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机制,将当事人同伴身份信息传至宁国市公安局,公安部门采用刑侦手段及时将当事人及其同伴驾驶的交通工具锁定拦截,当场查获涉嫌假冒的12瓶飞天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现场鉴定,22瓶涉案商品系利用茅台酒防伪查询信息系统,将回收瓶标签中的真酒信息植入假酒瓶口防伪帽套的电子查询系统中,属高仿侵权假冒白酒,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本案涉案金额50600元(2300元/瓶×22瓶),违法经营额为50600元。

      2024年2月2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假冒的贵州茅台酒22瓶、罚款10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依靠技术手段和办案经验将隐秘的违法行为成功查处,为此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一是充分运用“天网”等公安情报信息,及时锁定流窜销售侵权商品的运输车辆并拦截扣押,保障了案件的顺利办理;二是发现新造假方式,利用茅台酒防伪查询信息系统,查处将回收瓶标签中的真酒信息植入假酒瓶口防伪帽套的高仿侵权假冒白酒还是首次,这也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最新采用的有科技含量的打假手段,该公司已针对此类造假手段采取措施堵塞防伪技术漏洞;三是核查耐心细致,通过查看涉案产品酒体酒花,轻微旋动瓶口帽套,闻到带有刺鼻性酒味,为技术鉴定提供了支撑。

  

      十一、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擅自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铜陵白姜”于2009年11月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护范围为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铜陵县天门镇、顺安镇、东联乡、西联乡、钟鸣镇等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2023年7月7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铜陵市某茶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冒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商品。经查,该产品生产商是铜陵市某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铜陵白姜”名称,生产了标注“铜陵白姜”加注“大院®”生姜产品50盒,销售给某茶行48盒,40元/盒,送人2盒,货值2000元,违法所得1920元。

      2023年8月30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出没收侵权商品34盒、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地理标志蕴含着区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是产品质量和信誉的保障,是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字招牌”。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普通商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进行销售,严重损害地理标志产品声誉,侵犯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产地外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同时也警示本地区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主动规避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对维护“铜陵白姜”的良好声誉,促进特色产业传承、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怀宁贡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3524050号“”商标为怀宁县贡糕贡面协会在第30类“糕点”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6月20日。

     2023年12月20日,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联合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怀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的宿松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糕点生产作业,并在现场发现有标识为“怀宁贡糕”的糕点245箱,以及用于包装贡糕产品的大包装箱740个、中型包装盒2.38万个、小型包装盒33.6万个,上述包装标签均标有“制造商:怀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安徽省怀宁县”和“怀宁贡糕”等字样。经查,当事人未经“怀宁贡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含有“怀宁贡糕”标识的糕点。当事人使用“怀宁贡糕”等标识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累计达45万元。

      2024年1月8日,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怀宁县公安局查处。

  案例分析

     本案是涉及地理标志领域侵权涉刑的重大案件。属地市场监管、检察和公安部门协同发力,启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大案协作等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行刑衔接,形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合力,加大了对地理标志乃至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警示违规违法生产企业,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十三、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607996号“ ”商标为五常市大米协会在第30类“大米;大米制品”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20日。

      2023年6月13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移送函,对屯溪区某米店进行检查,发现印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大米15袋,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书。经查,涉案商品为当事人从五常市购进规格为25千克/袋的五常稻花香大米进行分装并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销售,违法经营额1855元。

      2023年9月1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大米15袋、罚款37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拥有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保证,商品承载了地域特色。生产销售假冒地理标志的商品,严重损害地理标志声誉和商标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避免了仿冒的地理标志产品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本案系对域外地理标志保护,为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供了借鉴。

  

      十四、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第A000020号)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登记人为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 10 年。

      2024年5月23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利辛县某奶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5个。经查,当事人从小商品市场购进标有“BEIJING 2022”标志及奥运五环标志、主体造型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钥匙扣10个,截至案发销售5个,货值金额60元。

      2024年7月1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相关商品5个、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该案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查处迅速,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准确,处罚得当,有效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同时,该案发生在小商品领域,且时间在北京 2022 年冬奥会之后两年多,对相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很强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十五、宿州市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87号公告,对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宸宸“”(第T2020027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 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2024年3月1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萧县某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谢某的摊位有第19届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宸宸”造型的待售气球一个。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从一流动供货商处以每个2元的价格购进20个不同造型的类似气球,以每个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应的授权材料。

      2024年3月14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出没收侵犯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宸宸”造型的气球1个、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吉祥物“宸宸”等特殊标志,是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的核心财产,经营者擅自制造、销售印有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的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特殊标志专有权。该案违法行为认定准确,处罚得当,且不因为杭州亚运会已经过去而放松保护,体现了严厉打击侵犯涉亚知识产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力度,产生了有力的警示震慑效应,净化了市场秩序,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安庆市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等予以保护。

      2023年11月2日,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对桐城市安徽某印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存放带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名称和“”标志的白卡纸购物袋成品、已模切未糊制成型的半成品共计3000只。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于2023年10月自行晒制带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名称和“”标志的PS印版,截至案发已印制带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名称和标志的白卡纸购物袋成品420只,半成品2580只,均未向市场销售。PS版制作成本20元,为一次性使用,印完后已作废品处理。涉案金额5795元,无违法所得。

      2024年1月17日,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2024年是巴黎奥运年。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并将其用于商品包装,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商业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了权利人专有权。对该案的严肃查处,为巴黎奥运年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警示,为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乃至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十七、安庆市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484号公告,对“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第T2022018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6年5月29日。

  2024年5月8日,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望江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玻璃门上张贴有“”特殊标志。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从网上下载、制造、使用“健康中国行动标识”。因本案中当事人未将涉案标识张贴于特定商品上,无实际侵权商品,故认定本案无违法所得。

      2024年5月30日,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法律意识淡薄是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当事人仅因“健康中国行动标识”与其药房经营理念相契合,就自行下载、制造、使用“健康中国行动标识”,没有认识到该标识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通过本案查办,能有效提高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保护特殊标志所有权人和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有利于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事事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s://amr.ah.gov.cn/xwdt/gsgg/149593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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