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市场监管 > 曝光台 | 保障在京游客合法权益,这些旅游市场领域典型案件曝光→

曝光台 | 保障在京游客合法权益,这些旅游市场领域典型案件曝光→

发布时间:2024-09-15 05:32:2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2024年暑期旅游安全服务保障工作,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开展了旅游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聚焦旅游行业涉及的景区、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各个环节,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保障在京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现将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文化有限公司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案

  (一)案情简介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转线索,反映某文化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从事销售玉器翡翠经营活动,于2023年1月10日同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旅行社带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购物,购物前需将该行程列入旅行社电子行程单中。同时,当事人负责人同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口头约定,将购物产生的利润40%返现给旅行社,20%返现给带团导游,如导游带团购物金额未达到5000元,则不予返现给导游。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共计带领17个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购物,购物金额共计36180元。据此,当事人给付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带团导游钱款共计10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违法行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为违法所得7200元,罚款150000元的决定。

  (二)案件启示

  当事人为吸引游客前往其经营场所购物,按游客购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和导游钱款,使其获得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排挤其他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游客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在京旅游的体验感、满意度以及首都旅游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通过查处此类违法案件,警示震慑违法经营者,增强同行业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一)案情简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线上平台销售旅游产品时,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销售旅游产品时,采取了价格比较的方式标示旅游产品价格:“【2大1小】北京环球度假区门票-提前3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1296 ¥3000”;“【1大1小】北京环球度假区门票-提前3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824 ¥1500”;“【1儿童/老人】北京环球影城门票-提前7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325 ¥3000”;“北京单儿童专属品质5天4晚多日游”,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999 ¥6000”。当事人在线上平台有价格说明,但划线价与线上平台所列说明均不符;另经查询销售记录,发现上述四款涉案旅游产品划线价均未真实成交。

  当事人“被比较价格”无依据,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旅游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作出警告、罚款80000元的决定。

  (二)案件启示

  北京旅游市场热度攀升,大量中外游客来京旅游,定制游、小团游、包团游、私家游、半定制半自由行等产品层出不穷,跟团游成为新顶流,同时线上线下交织,新业态产生新问题,当事人拓展业务的同时,忽视对运营团队的合规管理与法律培训,在平台销售旅游产品进行虚假价格比较,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对该案进行处罚,能够有效打击旅游市场价格领域不正之风,在行业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力规范首都旅游市场秩序。

  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工艺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工艺品店铺内正在销售带有“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的纸书签17包、明信片11包、尺子书签75个,带有“北京大学”注册商标的纸书签20包、明信片12包、尺子书签52个,因当事人未得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相关授权,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

  经联系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相关部门,认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对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来源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无法通过注册地址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不能认定当事人属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罚款3000元的决定。

  (二)案件启示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侵犯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内的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能靠傍蹭他人知识产权来获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查处该案,有力震慑违法行为,有效净化首都旅游市场环境。

  四、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一)案情简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2024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第10次队)”“主办 某科学考察学会、国际极地保护协会 承办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考察费用]详情请来电咨询”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为销售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活动产品,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举办“2024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第10次队)”宣传内容。经对某科学考察学会调查,该学会否认主办“2024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第10次队)”活动。当事人宣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二)案件启示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各项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恶意隐瞒相关事项、误导消费决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服务的时候要保持理性和警惕,增强辨别能力,充分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判断。通过案件查办,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的宣传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对“寓教于游”研学活动的理性消费观念,促进了旅游市场的公平有序。

  五、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直播平台设立店铺,以代买名义销售涉嫌侵犯某著名旅游景区图文商标专用权的手串类商品。

  经查,当事人员工根据直播时店铺消费者需求,到某著名旅游景区购买手串类商品,然后以“跑腿费”名义加价,销售给对应的消费者,但该公司为了增加盈利,私下低价从北京某商贸中心采购五彩手串70条,通过直播平台店铺使用景区图文商标进行宣传,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商品详情页展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布袋,使用景区图片背景,展示销售记录等,并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布袋,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为某著名旅游景区。当事人店铺销售手串类商品共计294条,平均成交价格564元,总销售额为165859元。经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剩余的手串进行鉴定,认定当事人从北京某商贸中心采购的五彩手串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销售或者授权生产销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394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罚款60000元的决定。

  (二)案件启示

  热门旅游景点的文创产品因精美的设计、上乘的质量以及独特文化内涵,深受消费者的喜爱。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骗。对该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侵权违法行为,提高经营者对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辨识能力和意识,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旅游市场秩序。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9/t20240911_382794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内参 djnc.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