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纪通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发布时间:2024-09-21 11:09:23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销售环节、主产销区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公布第十三批典型案例:

  一、轮台县某名烟名酒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3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轮台县某名烟名酒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款名为“富贵金鲍”广式什锦月饼礼盒由外至内包装有4层,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层数: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二、霍城县某茶叶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9月8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城县某茶叶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茶叶店销售的一款名为“云南景迈山普洱茶饼”茶叶礼盒实际体积为5742000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5460000立方毫米,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三、克拉玛依区某购物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3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克拉玛依区某购物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购物超市销售的一款名为“福满天下”月饼礼盒实际体积为16605000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9880000立方毫米,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四、玛纳斯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5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玛纳斯县某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名为“金龙贺月”月饼礼盒(净含量620g,包装盒规格450mm×350mm×60mm)包装空隙率为54%、“福气临门”礼盒(净含量560g,包装盒规格360mm×250mm×140mm)空隙率为69%,以上两种产品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五、呼图壁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9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呼图壁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名为“秦帝好礼”月饼礼盒(净含量880g,包装盒规格243mm×243mm×265mm)包装空隙率为61%、“哈立得”月饼礼盒(净含量730g,包装盒规格380mm×380mm×66mm)空隙率为46%,,以上两种产品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六、沙湾市某糕点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

  2024年9月5日,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湾市某糕点坊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糕点坊销售的月饼礼盒搭售“正岩大红袍”武夷岩茶,存在月饼礼盒与其他产品混装销售的行为,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搭售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七、焉耆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6日,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焉耆县某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商行销售的一款名为“煌冠喜悦金秋”月饼礼盒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单件净含量>50g,而空隙率<30%”的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搭售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八、伊州区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5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伊州区某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商行销售的一款名为“壹品稻香”月饼礼盒空隙率达到39.88%,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九、阿瓦提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果酱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8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阿瓦提县某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名为“甜晶林桑葚”果酱礼盒(250g×3包,包装盒规格380mm×100mm×290mm)包装空隙率达76.5%,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果酱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十、博湖县某特产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8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湖县某特产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特产超市销售的一款名为“忠航蜜酥”月饼礼盒(净含量:960g)实际体积为16380000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9600000立方毫米,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9/8261bd5c4d2e4b22bbe2886fe54078b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内参 djnc.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