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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款约定无效 瑜伽馆退万元课时费
发布时间:2024-09-25 10:23:54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消费者耿女士花1.28万元,向圣丽瑜伽馆购买了100节私教课,在上了4节课后,要求瑜伽馆终止培训合同,并退还剩余的课时费。该瑜伽馆以双方已约定“不予退款”为由拒绝退款。耿女士向重庆市涪陵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涪陵区消委会认定“不予退款”的约定属无效的格式条款。经调解,近日,该瑜伽馆在扣除课时费及违约金后,将剩余的1万元课时费退还给了耿女士。
2023年11月22日,耿女士在圣丽瑜伽馆参加私教课培训时,该瑜伽馆负责人告诉她,单独一节私教课的费用为258元,一次性购买100节课,每节课只需128元。耿女士支付了1.28万元,购买了100节私教课。截至2023年12月27日,耿女士在瑜伽馆上了4节私教课,这时她准备搬到外地居住,便找到瑜伽馆协商退款。耿女士提出的退款方案是:以单节课258元的价格,按10节课计算课时费,瑜伽馆收取课时费2580元后,将剩余的课时费10220元退还给她。
瑜伽馆不接受这一方案,并称双方已约定“不予退款”,理由是在给耿女士开具的收据中,以“注意事项”的方式明确约定“所有卡项一经售出。不予退款,可自行转卡(转给非本馆会员)”。
今年6月7日,耿女士向涪陵区消委会投诉,要求瑜伽馆退还剩余课时费10220元。涪陵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时指出,瑜伽馆在收据中载明“不予退款”,耿女士虽然签了字,但这一约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是一条无效的格式条款。但耿女士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培训协议,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调解后,瑜伽馆提出了解决方案:耿女士承担总课时费25%的违约金共3200元,另外承担4节课费,每节课按258元计算,费用为1032元,耿女士需承担的总费用为4232元,瑜伽馆将剩余的课时费8568元退还给耿女士。耿女士不同意这一方案。
近日,涪陵区消委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耐心调解,耿女士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终止培训合同;瑜伽馆退还耿女士剩余课时费1万元。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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