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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蹭热度 法院:侵权应适当赔偿

发布时间:2024-09-30 03:42:5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伴随在线零售的蓬勃兴起,各类网店如雨后春笋涌现。广大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选取心仪之物。然而,却有少数经营者鱼目混珠令消费者防不胜防,正品还是冒牌、原创还是山寨?始终是网购模式绕不开的痛点。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关于广州某公司诉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某公司经销的产品高达百种以上,市场销售量非常大。被告王某在未经原告允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网站的店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Logo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销售的产品。原告以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官初步了解案情后,决定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王某表示:“我开店卖产品用他们的商标,就是想蹭一波热度,觉得他们这商标大家都了解,能让我多卖点产品,也不懂什么是侵权。”

  法官针对王某的法律盲区向其释法明理:“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在市场积累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还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通过法官耐心释法,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侵权行为,表示愿意对原告适当赔偿并销毁其使用该公司商标的产品。法官又询问原告是否有和解意向。

  起初,原告不同意和解并表示:“王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经营效益,王某必须作出10倍赔偿。”法官见此情景继续对原告耐心疏导,“王某开小店维持生计也不容易,由于不懂法侵犯了商标权,经过对其普法,其知道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愿意做出赔偿,双方还是以和为贵。”

  终于在法官的反复沟通和不懈努力下,原告同意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诚信乃立身之本,是人赖于生存的灵魂。“傍名牌”“搭便车”现象,既是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也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船营法院将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法治营商环境优化的新途径,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以公平竞争活力激发社会创新动力。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9/t20240929_456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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