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担保人还车贷后,能否代位取得抵押权?
发布时间:2024-09-30 02:40:3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分期付款已是常见的购车方式。购车人未按时还款,担保人代为清偿后,能否取得该车辆的抵押权呢?
2017年4月,被告唐某因购买车辆向某银行贷款,并以其车辆抵押给银行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同时,原告某睿公司为被告唐某向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某、韦某自愿作为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后唐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原告某睿公司履行保证代偿责任,将被告唐某欠某银行的债务12552.23元全部结清,故原告某睿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唐某、陈某、韦某追偿,并主张对车辆享有抵押权。
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17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规定。
关于担保人是否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此前的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因此,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新的规定。原告某睿公司作为被告唐某的担保人,代被告唐某清偿了银行贷款,取得了对被告唐某的追偿权。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唐某用车辆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实质上是混合债务中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因此,原告某睿公司在行使追偿权过程中,取得了银行对被告唐某车辆的抵押权。
被告唐某在向某银行申请贷时,被告陈某、韦某自愿同意作为唐某的共同偿债人,与原告某睿公司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当事人以上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现因被告唐某违反合同约定,致使银行要求原告某睿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某睿公司承担责任后,按合同约定,被告陈某、韦某应与被告唐某共同向原告某睿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此,被告陈某、韦某系被告唐某该笔债务的共同还款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0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原、被告均服判。该判决已于2024年9月12日生效。(唐英杰)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唐某的违约事实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后,保护其享有对物保优先受偿权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担保人某睿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也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经济秩序,并未明显减损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或增加当事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逾期。这一新规明确了该种受偿权的设定是法定的,无需担保人另行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亦无需办理登记。
依照“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某睿公司取得银行对被告唐某车辆的抵押权。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9/t20240929_4564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