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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4〕13号

发布时间:2024-10-09 21:11:01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四川大成智慧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391733

  法定代表人:李欣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幢9楼13号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社会经济咨询

  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8月9日,我局收到傅蓉递交的《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备案)表》,反映“其被四川大成智慧投资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被登记为股东,申请撤销股东冒名登记”,我局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傅蓉身份信息,我局2024年8月11日予以受理。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提取企业登记档案等方式开展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4年8月15日当事人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含有“傅蓉”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510******4926)的登记材料,傅蓉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你单位于2014年8月15日取得的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时,提交含有“傅蓉”签名及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四川大成智慧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中傅蓉为股东的登记(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沈彦 谢勇  联系电话:028-6210578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4/10/9/282ba1990b36480fb8e5ca9a8c08ce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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