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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预付费,这些知识请牢记!

发布时间:2024-10-15 04:06:00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针对老年消费者的产品和服务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老年人对新技术不熟悉、信息获取渠道有限等特点,设置消费陷阱。在重阳节来临之际,依据近年消费者投诉和咨询中的热点问题,为广大老年消费者和家人梳理了相关政策规定和消费知识,希望能够助您舒心养老,明白消费。

  

  养老预收费

  

  什么是预收费?

  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预收哪些费用?

  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收性质的会员费(包括会员卡、贵宾卡等);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押金(包括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务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

  预收费必需做到

  备案:养老机构实行预收费应当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为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存管专用账户等。同时属地民政部门也会把机构名单及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在养老机构的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需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

  

  会员费

  

  什么是会员费?

  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这些机构不允许收取会员费

  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不可以收取会员费

  机构的土地必须是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床位规模需在300张以上的;必须是已建成且具备收住老年人的。

  会员制的六个要求

  1.会员制实行实名管理,且仅限本人使用。

  2.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诱导老年人交纳会员费。

  3.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

  4.会员制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床位总数。

  5.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固定资产净额。

  6.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本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企业(机构)。

  

  协议先行

  

  协议好再付费

  养老服务一般预付费用较高,交费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预付,要事先签定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内容要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最好是将预付费存至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的资金监管账户。

  中止服务需提醒

  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如果是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要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并及时退还剩余费用。

  以下情形要警惕

  1、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需警惕以销售虚构的养老机构、养老基地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老公寓、养老基地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不开具发票。

  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费后要索要并妥善保管好发票或者其他消费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依法依规主张权利。

  3、一次预收费用过高。

  国家规定预收的养老服务费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最多不得超过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一般不超过1万元。同时,政府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

  投诉举报渠道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预收费等行为,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及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原文链接:http://www.shanxi315.org.cn/index/index/detail?id=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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